唐代司法考试法制史上的六杀六盗

1.六件赃物。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罪。唐律要求官员清正廉洁,严惩以权谋私或营私舞弊者。在量刑上,唐朝的法律对犯财产罪规定了比普通人更重的刑罚。六赃物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收受钱财枉法裁判;指官员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收钱不枉法;指官员收受财物而不枉法。

《唐律》的值班制度规定,即使法律不变态,30匹满载赃物的马也是仅次于死刑的罪名。此外,《唐律》的当值制度还规定有“事后收钱”,即“事前不准收钱,事后收钱者,若废事,则准屈法;不浪费东西,就由被监管的物业来评判。”这种规范对于防止当前官员腐败中的“权力选项”具有借鉴意义。

(三)被监狱监管的;

(4)抢劫犯;

(5)盗窃;

(6)坐在围栏上;

2.六杀。《唐律》“贼盗”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区分了“六杀”,即“杀人”、“旧杀”、“打架杀人”、“误杀”、“过失杀人”、“戏杀”。“六杀”说的出现反映了唐代传统杀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律适用原则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今天强调“罪刑法定”,唐律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定罪应以法条为准”。同时,唐律还考虑到了一个所有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面临的困难——法条有限,情况无穷,于是唐律总结了一系列原则,其中之一就是“类推”,在古代司法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形成了“举重则轻,举轻则轻”的适用原则。

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谋杀,一般减少谋杀数量和其他处罚;而奴婢谋杀主人,后代谋杀受人尊敬的亲属,是要处以死刑的,体现了对传统伦理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执行死刑;过失杀人会减轻杀人罪的一级刑;打架杀人也减轻了杀人罪的一等刑;打打杀杀会减少打打杀杀的二等惩罚。误杀一般称为“赎罪论”,即让铜赎罪。

另外,唐律中的“化外人”原则,是指按照中国的传统观点,凡是不受中华文明影响的,都是教育之外的。所谓“外国人”,现在都是外国人。“洋人”原则强调唐朝是中外交流频繁的时期。当时很多外国人到中国进行交易,过着各种各样的生活,难免产生矛盾。如有矛盾,就要适用法律。为了体现开放性,唐朝确定了“外国人”原则。

“化外人为外人”原则规定,如果两个外国人同属一个国家,在当时唐朝统治的中国发生纠纷,唐朝政府允许适用自己的法律解决纠纷,这就是所谓的“按自己的习俗”。如果两个外国人分属不同的国家,或者一个外国人与中国人发生纠纷,应遵循“属地原则”。有必要适用唐朝的法律。适用这样的规则,尽可能的体现法律的公正性。这既坚持了主权原则又体现了公平原则,也适用于开放的社会情境。因此,《唐律》所总结的原则,即使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仍有借鉴意义。

这个古法典原则在明法之后发生了变化,规定只要是外国人,不管是不是国家,只要是在明朝的统治区域之内,都是适用的。这就是简单的“属地原则”。

唐律有许多方面值得特别注意。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大家要掌握和区分这些原则的区别,比如诬告人坐反原则,自首原则等等。

隋唐之后,宋元时代形成,宋朝是一个很特殊的朝代。自汉朝以来,宋朝作为一个单一的王朝,统治中原的时间最长。从北宋到南宋,政权存在了330多年,所以宋朝对中国后来的帝制和传统法律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宋朝在各个方面都留下了痕迹,比如汉字被称为“微软雅黑”,四大发明除了造纸术都与宋朝有关,算盘、指南针、火药的发明都是在这个时期完成的。中国传统社会有很多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这个社会包容性很强,它能容纳我们谈论的各种新事物,社会结构又很保守,能不断同化这些新事物,使之适应这个现有的社会结构,体现其惰性。

中国发明了航海罗盘,但是几千年来,曾经有过非常发达的航海业,却被这种体制和思想所阻碍。以后指南针在中国手里,不过是风水先生的宝贵工具,却提供给西方人去发现新大陆。火药也是如此。从那以后,中国人成了精美的烟花爆竹。西方人利用它进行一系列的扩张和掠夺。所以,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可能首先出现在中国,但真正对社会历史进程产生重大影响的,却是在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