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历史演变

隐私是近年来一个熟悉的概念,但即使在西方,隐私的概念也只有100多年的历史。

65438年至0890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的文章,并在这篇文章中使用了“隐私”一词,这被公认为隐私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的法律制度最早建立在美国。美国在1970颁布了公共法案签署法,在1974颁布了隐私法,家庭教育和隐私法,金融隐私法。随后,其他国家开始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通过了一项关于数据处理的法律:数据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共自由。在德国,二战后,由于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隐私权逐渐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德国一般以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823、824、825条和《宪法》第1、2条。此外,还制定了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如1977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

国际法也关注隐私的保护。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审判不得公开进行。”

在我国,民法并没有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通过司法解释,通过保护名誉权,或者通过维护公序良俗,包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了间接保护的方式。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的方法是不完整、不彻底的。因此,隐私权应当在宪法和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民法典为重点,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