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音乐学?
从各方面对音乐的学术讨论,自古就有。古希腊(约2 ~ 3世纪)的阿里斯蒂德斯·昆蒂连(Aristides Kuntillian)试图将音乐分为理论、技术和演奏三部分。如果真的要分门别类的研究音乐,并将其系统化,那么音乐学这门学科就形成了。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F. Klussander于1863年编纂的《音乐学年鉴》被普遍认为是现代西方音乐学的开端。在本刊第1卷的序言中,克鲁桑德强调,音乐研究应该具有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同等水平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1885年,奥地利音乐学家G·阿德勒发表论文《音乐学的领域、方法和目标》,将属于音乐学的各种范畴划分为两大部门。第一个系是历史音乐学,包括音乐通史和各种专业史;第二部分是系统的音乐学,包括可以应用于音乐不同领域的规律,如研究和声、节奏与旋律的规律,音乐美学与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学与教学方法,音乐民族学与民俗学的比较研究等。此外,还列出了这两个系的辅助学科,如历史系的文字学、传记学、历史学、文学史、哑剧和舞蹈史。系统系的声学,生理学,逻辑学等等。他的分类成为日后德奥系统音乐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迄今为止,音乐学已有多种体系,其中H. Riemann在《音乐学导论》中将音乐学分为五个部门,即声学物理学、声学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理论和音乐史研究(比较音乐学)。黎曼体系的特点是强调音乐史和音乐理论,认为音乐美学在理论上是一门思辨学科,而音乐理论实际上更接近应用音乐美学。h . j . mozer(1889 ~ 1967)将音乐学按照四个方面进行分类,即:①哲学音乐学,即音乐美学。②自然科学音乐学,包括声学、声学生理学、声学心理学和音乐技术。③民俗音乐学,包括比较音乐学和乐器。④精神科学的音乐学,即西方音乐史。至于狭义的乐理,则列为实践论,与上述各项并列。莫泽尔体系的特点是将音乐学与一般艺术联系起来,并关注音乐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最流行的体系是H.-H .德拉格(1909 ~ 1968)。他在1955中提出的分类是:①音乐史,包括记谱法、乐器等。②系统的音乐学,包括音乐声学、音乐生理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哲学等。③音乐民族学和民俗学;④音乐社会学;⑤应用音乐学,包括音乐教育学、音乐疗法、音乐批评、音乐技术等。此外,美国音乐家协会曾在1955中将音乐学的对象定义为从生理、心理、审美、文化现象进行研究的学问,并根据这一原理考虑分类方法。由于侧重点不同,音乐学的分类方法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