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体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保存的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巡查和协助现场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家空间规划。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信息,挖掘和评估其历史价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旅游、商务、公安、城管、教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业、档案、民族宗教、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供经费,并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和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第十条建成50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国蜀汉文化、李白文化、文昌文化等优秀历史文化;
(二)体现羌族、白马藏族等民族文化特色;
(三)反映三线建设时期生产、科研、生活的特点;
(四)建筑风格、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的历史文化特征、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
(五)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活动、著名人物和重要组织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价值的。
建成30年以上不满50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并突出当地时代特征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为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