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生存和发展的自由。
首先,人权就是权利。但是这样说还是不准确,因为容易受到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攻击。后者批评说,把权利只局限于人类,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方式。事实上,不仅仅是人,动物、植物乃至整个宇宙都应该像人一样有被保护的权利。按照这种“动物权利”的思路,有“植物权利”等一切有机权利,也有“矿权”、“空权”等一切无机权利。然而,无论“动物权利”的倡导者如何争辩,他们所谈论的权利在本质上仍然是人权。保护动物,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终极关怀”精神,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人类发展的权利。
其次,人权指的是人权。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独特的理性和社会性,这是其他生物所没有的。这种社会性和合理性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联系在一起,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一个没有任何尊严、价值和地位的人,在社会上很难说是存在的,只能说他游离于社会之外,或者说他实际上不被视为同类,即不被视为和别人一样的“人”,而是被视为一个不值得平等对待的异类,即不是人。而人权是可以让你成为人,让一个人成为人的权利。在历史演进过程中,一切与人的尊严、价值和地位相关的权利都逐渐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
第三,人权根据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强调人在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权利,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上是独立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上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换言之,自主和平等是人权的基本特征。从历史上看,人权从来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其存在形式或状况及其实现方式都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