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该办法从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开发、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民族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相关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国家级工业遗产,必须具有鲜明的工业特色,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或行业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在世界或中国见证了行业的开端,对中国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人物密切相关;

(2)工业生产技术的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一行业、地区或某一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对后续科学技术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具有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反映同时期的社会风貌,为公众广泛认可;

(四)其规划、设计和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区域的特征,对工业美学有重要影响;

(5)有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基础。

遗产所有人提出的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直接向公司总部申请,公司总部初审后上报工信部。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申请。

为促进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促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族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我国工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民族工业遗产的核心项目是指代表民族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作坊、工厂、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和储存设施,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无形遗存包括生产技术知识、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

第四条实施民族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应当充分发挥遗产所有者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