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历史

法律分析:深圳的前身曾叫新安县。公元1573年,中国明政府扩大东莞千户守备基地,设立新安郡,建郡治南投,范围包括现在的深圳和香港地区。经济以盐、茶、香料和大米为主。1842年7月至1898年4月期间,中英清政府先后签订《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和《扩大香港疆域特别条款》,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割让租借给英国。至此,原本属于新安县的3076平方公里土地中,有1055 438+0平方公里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深港两地从此分而治之。1913(民国二年),广东省新安县更名为宝安县,现址仍在南头。抗日战争时期,南投沦陷,宝安县政府临时迁至东关县。1953年,由于深圳连接广九铁路,人口比较多,工商业比较繁荣,所以宝安县的志东迁到了距离南投10公里的深圳市场。1979年3月,中央和广东省决定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由广东省和惠阳区双重领导。165438+10月,广东省委决定将深圳改为地级省会城市。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深圳经济特区,如今那一天已被世人亲切地称为“深圳生日”。1981 3月,深圳升格为副省级城市。1988 165438+10月,国务院批准深圳在国家计划单列市,并赋予其相当于省级的经济管理权限。199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04年,深圳成为没有农村的城市。

法律依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划出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设立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与我们投资办厂或合资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他们的资产、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