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详细描述民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

古希腊分为许多城邦,彼此独立,交往频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则、规则和体系范围广泛,与现代国际法十分相似。但它们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制度上与现代国际法有很大不同。古罗马的国际法进一步发展,在“民法”之外形成了一套被称为“民法”的法律,调整罗马人与和罗马有友好关系的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见罗马法),对后来的国际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但这是罗马的法律,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出现

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近代欧洲的产物。这样的国际法是以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基础的。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后,欧洲出现了一大批独立的主权国家。该公约标志着现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此期间,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学家和神学家相继出版了与国际法有关的著作,其中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 Grotius)出版了一部完整的国际法著作,即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这部巨著以战争为中心,涉及神学、历史等多个方面,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整体范围,奠定了现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重大的历史变化总是影响着国际法的变化。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强调国家主权原则不仅包括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还包括其海外公民的管辖权。它宣布民族自决权(见民族自决权),并申明基于独立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它废除了一些关于战争的旧规则和制度,主张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精神。这些原则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但具有进步意义,所以直到现在仍然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帝国主义阶段

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关系中充斥着强国欺凌弱国,掠夺别国领土,争夺殖民地的现象。帝国主义国家推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武装侵略的政策,国际法中进步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遭到破坏,产生了一些适合帝国主义政策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尽管如此,国际法在某些方面还是有所发展:①它的领域已经从欧洲扩展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亚洲和非洲的其他国家。(2)国家之间的关系有所增加和多样化,出现了一些需要处理的专门问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建立了许多国际行政联盟。(3)战争的不断发生及其残酷性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要求制定战争法规。从1856《巴黎海战宣言》,经过1899和1907两次海牙和会,到1909《伦敦海战法宣言》,战争法的人道主义有所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制度也有所完善(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俄国十月革命后

国际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遭到严重破坏,但国际关系毕竟还在发展。俄罗斯十月社会主义革命(1917)开启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提出不吞并、不赔偿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成为新发展阶段的一大标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见国联),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被称为世界的国际政治组织。《常设国际法院规约》获得通过,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得以建立。然后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放弃战争作为国策工具总条约》(非战公约),反对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废除战争作为“推行国策的工具”,反映了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特别是反对侵略战争的诉求。这些都恢复和加强了国际法原有的进步原则,新的原则不断确立,表明新的现代国际法正在形成。

摩登时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日法西斯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再次造成了国际法的大规模破坏。然而,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并没有失去其重要性。相反,甚至在战争结束之前,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战后签署了《联合国宪章》;根据《宪章》,成立了联合国组织。特别是战后,新的民族独立国家相继建立,使国际法领域扩大到包括世界各国。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推动下,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体系取得了新的进展。在国际关系中,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核武器(见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国际海底(见国际海底制度)、外空、环保等。,这些都要求国际法进行调整,这在现代国际法中取得了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