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的历史遗产

一、解决房屋产权历史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历史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具体细则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建筑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施工、建设单位撤销破产、未缴纳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违规等多种原因,我市部分群众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购房人户口迁移和子女上学。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对此,市民通过各种途径反映房产证办理难。市委、市委* * *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把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要民生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为认真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经我市研究,现就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集中解决。一、解决原则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行为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旧账多还新账,切实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验收范围: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竣工且购房人已居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和综合楼。平房和简易居民楼不接受。

三。办理时限:2010 8月1至2011 2月31。四。解决方案(一)商品房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1。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备案竣工验收并入住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定层数内,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变原件手续,由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违反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层的单位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费用。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根据市场规划部门的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已居住满一年的,由城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处理,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等费用。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根据市城管部门的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属于违章建筑而未处理的,由规划和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接受处理,房产部门按第二、三款办理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一律关闭在本市投资的其他项目审批;在停止所涉项目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年审中不再受理和审核企业的证照和资质,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同时将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在媒体曝光。

(二)保障性住房遗留问题解决方案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并竣工验收备案,居住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定层数内,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变原件手续,由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直接办理产权登记。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超层、加层单位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停留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筑造价的5%处以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费用。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3.对已竣工验收备案并居住满一年的户型面积超标建设,超标部分按购买当年省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凭完税证明。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三)单位自建房屋遗留问题解决方案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备案且居住满一年,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定层数在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手续,由房产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直接办理产权登记。2、违反审批的建设工程计划,超层、加层单位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并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筑造价的5%处以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费用。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3.单位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存量房已上市转让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成交价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支付),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转移登记。

(四)房改遗留问题解决办法1。对于单位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

2.国家设立什么样的部门来解决开发商房产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 *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2月1日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解决建设单位(含行政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合并等问题。或未缴纳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等原因,提出以下意见:1。组织领导为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了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办证办,并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联合听证机制,统一开展工作。二、解决我市所辖10区域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在市房改办依法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付清房改购房款的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2)预售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商品房,且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登记备案,商品房购房款已支付;(3)6月1995+10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购房人已付清购房款;(四)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五)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原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生产、居住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六)领导小组认为有合法权属来源、可以依法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其他房屋。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房改办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房改购房款付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等材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购房款付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等材料。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购房人已付清购房款的。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报告等材料。

4.被拆迁人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依法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等材料。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土地用途、建设申请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调查成果报告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者个人集体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委托关系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居民和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权利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申请登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不能提交的,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审批文件原件,并由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8.1997年4月1《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因建设单位已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居民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者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委托关系的申请材料和文件。(二)审核注册,颁发证书。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登记发证,由市国土房管局按以下原则办理: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直接核发房地产证:(1)权属来源明确;(2)边界清晰;(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的建设范围内。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权属有争议的;(2)不动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的方式限制的;。

三。国家设立什么样的部门来解决开发商房产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 *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2月1日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房产证办理问题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解决建设单位(含行政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合并等问题。或未缴纳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等原因,提出以下意见:1。组织领导为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了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办证办,并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联合听证机制,统一开展工作。二、解决我市所辖10区域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在市房改办依法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付清房改购房款的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2)预售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商品房,且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登记备案,商品房购房款已支付;(3)6月1995+10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购房人已付清购房款;(四)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五)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原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生产、居住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六)领导小组认为有合法权属来源、可以依法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其他房屋。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房改办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房改购房款付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等材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购房款付清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等材料。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且购房人已付清购房款的。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报告等材料。

4.被拆迁人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依法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测量结果报告等材料。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土地用途、建设申请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房屋调查成果报告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者个人集体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委托关系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居民和国有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权利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申请登记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件。不能提交的,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审批文件原件,并由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8.1997年4月1《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因建设单位已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居民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者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委托关系的申请材料和文件。(二)审核注册,颁发证书。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登记发证,由市国土房管局按以下原则办理: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直接核发房地产证:(1)权属来源明确;(2)边界清晰;(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的建设范围内。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权属有争议的;(2)不动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的方式限制的;(三)沈。

4.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有哪些类型?(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临时建设超过服务期限。

(4)非法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进行建设。(五)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进行建设的。

无证房屋和证件不全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吗?律师在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无证房屋或者证件不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都是证件不全的。这类房屋在拆迁中往往面临违法拆迁的威胁。那么,这些房屋是否可以简单认定为违法,无偿拆除?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施工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的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设、房屋拆迁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完成时生效”,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建筑物的法律依据,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我国的规划部门从1974开始存在,到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只有城市的房子需要规划审批,而农村的住房建设根本不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准就可以了。

所以几十年前建的房子,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简单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故宫和人民大会堂至今没有取得产权证,但显然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发明电[2003]42号文件规定:对拆迁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屋,应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补办手续。政策不明确但合理的,抓紧制定相应政策,限期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无证房、证件不全的房子不等于违章建筑,也不能免费* * *啊。违章建筑的形成原因是什么?违章建筑的形成有多种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原因:经济利益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商业需要早已取代生活需要成为违法建设的主要动机。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违章建筑横行,监管不利。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是其建筑是否违反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筑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似乎都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对于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因拆迁会造成很大损失的,要考虑罚款,办理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 *。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和公安机关所办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的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改制。但是,目前全国仍有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厂大规模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人员管理和运行经费负担较重,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剥离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其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而不是“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 *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广,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广。(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和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 * *与国企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国企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根据企业层级监管关系、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适当的财政补贴。(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二。岗位要求(一)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等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行分户计量、分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2016起,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同一地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同等政策标准。

分离划转费用由企业和* * * *共同承担,中央企业分离划转费用由中央财政补贴50%。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转移费用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转移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立、划转费用,由地方人民研究解决。3.工作分工。

SASAC和财政部牵头。(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2016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原下放地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底前完成)。(3)SASAC、财政部、省人* * *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工作。(2)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

对国有企业开办的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机构,通过转让、合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 * *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剥离。1.时间安排。

2016出台政策措施,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截至2017年底,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和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企业开办的消防机构分类管理。截至2018年底,完成对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2.政策措施。

(1)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分类处理。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接受的医疗和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经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化整合资源,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

同时,积极探索购买服务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开办的医疗、教育机构改制。(二)企业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企业开办的市级消防机构原则上应当撤销。符合当地城市消防规划和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应当移交当地群众接收。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和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当地* *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所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和集中管理涉及的职工安置费用补助50%,对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