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国务院原文件(1984)95?

国务院全文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林权争议的报告,并以国发[1984]95号通知。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民委印发的《省际林权争议调解工作报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具体部署。相邻省区要主动联系,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以便在今后两年内处理好存在的林权纠纷,增进边境地区各族人民的团结,促进建设的发展。

省际林权争议调解报告

近年来,省际间林权纠纷十分突出,给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了安定团结。为此,我们在重点地区进行了深入调查,并与一些省区研究了解决办法。该报告如下:

一个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林权问题。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地抓好林权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积极解决林权纠纷。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制止乱砍滥伐的紧急指示中,再次强调要处理这个问题。三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狠抓林业“三定”林权纠纷调解工作。据统计,中国已经解决了140多万起纠纷。然而,大部分省际间的林权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360多处纠纷,面积140多万亩,南方省份纠纷较多。省际山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1)山林权属不清。一些地区林权发生变化,工作粗糙,导致权属混乱。(2)省区行政界限不清。有些地方过去没有画过或画过省、区界线,争议双方掌握的行政区划省、区界线不一致,各自为图,争山争林。(3)一些干部和群众受无政府主义、本位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的影响。

长期以来,省际林权争议调解没有统一的政策和行动,导致很多纠纷久拖不决。许多地方经常发生占林毁林事件,甚至引发大规模战斗,不仅造成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而且破坏边疆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影响生产建设,需要妥善解决。

调解省际林权争议,必须从有利于安定团结、民族团结、森林保护和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和四化建设出发,教育干部和群众,发扬* * *生产作风,克服本位主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问题。在调解工作中,应掌握以下政策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有关规定,解放前的旧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二)林木权属应以土改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如果没有土地证,可以参考土改时的土地清查。凡在土改中分配了山权的地方,其所有权不会改变。

土改时双方重复分配的林木,凡能提出确凿证据的,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经营,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则上根据自然地形分为两部分。但土改后新建的人工林,林权归谁,仍按五五分成原则处理。

土地证记载的山林四边与面积不一致的,以四边为依据确定权属;四个不准确,协商解决。

双方都没有进行土地改革,或者改革了但不能出证的山林,

国有单位之间的纠纷,如省、区行政界线明确的,以行政界线为界,森林所在的省、区归该省、区所有;是集体单位之间或者国有单位与集体单位之间的纠纷,所有的人工林,其山权、林权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要根据历史和现在的经营状况,兼顾双方利益,协商解决。

土改合作化时期,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社队发展生产,汉族社队划归少数民族社队山林,所有制不变。

(三)土改后合作化改造前,在接收方办理了入社手续的被迁移、结婚或送给他人的林木,属于接收方集体所有;未办理入社手续者,仍归原队所有。合作化改造后,被迁移、结婚或送给他人的林木所有权仍属于原社队集体。

(四)解放后,确实越界种植在对方土地上的人工林,按照山权不变、林权归林人、适当照顾山权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

(五)省、区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解放后的历史情况和自然地形协商确定,并按照行政区域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跨省的林权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或者已经上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裁决的。双方应维持原协议和裁决,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修改或推翻。对同一争议有多个协议或裁决的,以最后一个协议或裁决为准。

(七)发生跨省林权争议,当地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也可报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调解。在争议解决之前,必须维持现状,不允许任何一方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树木,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也不允许发放林权证,已经发放的一律无效。

一旦双方协商一致或上级部门调解、裁决,必须有协议或裁决绘制山林位置图,山林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据此颁发山林权属证书,双方共同设立永久性界标。

(八)在有省际林权争议的地区,双方可根据上述政策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解决争议的双边规定。争议双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协商签订的协议也应认定有效。

上述政策原则仅适用于跨省林权争议调解,跨省、跨区争议仍按各自原有规定办理。

跨省林权争议调解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正确的工作方法。(注:省际林权争议的调解,按照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坚持双方积极协商,上级帮助,在基层解决纠纷。省际林权争议实际上是两个省区基层单位之间的争议,应主要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调解;两县确实解决不了的,由省、自治区或行署、自治州协助办理。各级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对争议的具体意见和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各地要注意充分发挥跨省护林联防组织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二)做好争议地区干部的思想工作,严格法纪。在调解工作中,双方有关领导要顾全大局,以身作则,教育好自己的干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办事,坚决反对本位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对伪造、篡改证据或故意制造纠纷或以其他借口阻挠纠纷解决的,要严肃处理。对挑起争斗、破坏森林、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3)加强组织领导。各省之间的林权争议大多包括行政边界和其他资源的争议,有些涉及民族关系。建议省际间林权争议较多的省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民政、公安、司法、民族事务等相关部门协调行动,做好调解工作,促进争议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