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没有“国家”向个人道歉的事情?

1898 65438+10月13日,著名作家左拉在震旦发表了一封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公开信,题为《我控诉》,向世人讲述了一个被当局讳莫如深的冤案,以公民的名义愤怒控诉“国家罪行”,为一个陌生人鸣不平...

这一举动震惊了法国,也震惊了整个欧洲。

事件起源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1894年,35岁的陆军上尉、犹太人德雷福斯被诬告向德国人出卖情报,被军事法庭判处终身监禁。一年后,涉案间谍落网,证明了德雷福斯的清白。然而,荒谬出现了。受到傲慢和反犹太主义的鼓励,军方无意纠正错误。原因是国家尊严和军人荣誉高于一切,国家不能向“个人”低头。这种坚持得到了民族主义情绪的回应。结果间谍被释放,德雷福斯继续“为了国家利益”当替罪羊。

面对这样的不公,左拉怒不可遏,接连发表《致青年的一封信》和《致法国的一封信》,揭露军队的弥天大谎,痛斥司法机器滥用权力,称之为“最黑暗的民族罪行”,称法国的荣誉和人权精神正在经历噩梦。尤其是《我抱怨》一文,如一枚重磅炸弹,震惊朝野。

左拉坚信自己的立场:这绝不是德雷福斯自己的经历,而是法国公民的安全受到了国家权力的伤害;拯救一个普通人的命运,就意味着拯救法国的未来,维护整个社会的道德荣誉和正义精神。

然而,令人难过的一幕又出现了:同年7月,军方起诉佐拉“诬陷”。结果左拉被判流放。

左拉走了,但这个英雄般的“叛徒”形象却像一粒尖沙折磨着法国人的神经。毕竟,这是一个具有反强权传统的国家,它签署了《人权宣言》...终于,敏感的法国被风沙所伤,逐渐从“国家至上”的恍惚中清醒过来:是啊,守护“国家正义”的不就是“个人正义”吗?形成“国家尊严”的不就是“个人尊严”吗?唯一让人感到骄傲和安全的不就是它对每一个公民的承诺和保证吗?如果连这都做不到,国家还有什么权威和荣誉?

越来越多的舆论开始变节。在舆论的压力下,1906年7月,也就是左拉去世后的第四年,法国最高法院再次宣判德雷福斯无罪。

军方败诉了。法院和政府承认错误。

在法国历史上,这是国家第一次向“个人”低头。

德雷福斯案件得到了公正的结局。这是世界人权史上的一次重要战役,树立了对“人”的认识和维护的里程碑。

权力会犯错,领导会犯错,政府也会犯错。躲闪和否认是可耻的,犯错和堵题更可耻,也丢了权力的脸。有没有忏悔的勇气,最能考验一个群体、一个政府、一个民族的素养和气度。

1992 165438+10月,教皇约翰·保罗二世正式为公元17世纪受教廷审判的伽利略平反,并很快上书教皇科学院,为达尔文“异端”开脱。

1997年,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正式为士兵埃迪·卡特平反,并向其遗属授予迟到的勋章。非裔美国士兵埃迪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立下汗马功劳,后来被错误地指控叛逃,停止服役。1963年,埃迪因抑郁症去世,享年47岁。半个世纪后,美国政府终于良心发现,向死者道歉。

不得不承认,当今世界,政府向个人道歉,大人物向小人物道歉,大国向小国道歉,都不容易。

关键是有没有一个良好的理性体系,一套健全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心理——不仅仅是严格的法律保护,也不仅仅是大众资源和舆论环境。我们要坚信,只有错的人说“我错了”,他才不会在精神上被打败,失去所有的道德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