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等活动。第三条 名城保护遵循整体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会泽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工作;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名城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会泽县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辖区内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名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

(三)研究制定古城保护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方案,参与重大项目实施的审查;

(四)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房屋修缮导则和修缮方案、广告设置导则、业态发展规划和名城保护名录;

(五)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

(七)组织挖掘名城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对外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名城保护的投入。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名城保护基金 ,用于名城保护。第七条 每年的5月18日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都有权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检举。第九条 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修改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旅游发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界限、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保护范围和对象第十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由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构成,具体区域由会泽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由义通河、金钟山、文庙片区、大佛寺片区、古城内外历史街巷、集中成片传统民居院落、会馆、寺庙、铸钱局等形成的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

(二)白雾村古老民居名宅、会馆、祠堂、寺庙等形成的整体格局和风貌;

(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与名城格局密切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自然环境;

(四)古遗址、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桥、古门窗、古牌匾、古货台、古照壁、古栅子、古牌坊,名人故(旧)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历史建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等;

(五)斑铜工艺、土陶工艺、洞经音乐、小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铜商文化;

(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第十五条 名城保护重点:历史城区东至翠屏直街,南至金钟山顶,西至大佛寺牛家祠堂,北至通宝路,总面积2.51平方千米;白雾名村东至沙坝口铁塔,南至白雾村田园机耕路,西至马家沙沟,北至后公共路上延20米,面积0.53平方千米。

本文标签: 保护 名城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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