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怎么写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申报条件: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 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3.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5.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本文标签: 用地 文件 应当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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