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历史法学派的缺陷。


历史法学派的所谓的缺陷仅仅在于它的时代局限性和唯心主义的观点,综合来讲,历史法学派的优点更多,详解如下:

一、关于历史法学派的简介: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二、历史法学派的唯心主义观点主要的代表人是萨维尼,详解如下:

萨维尼出身于贵族家庭,从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起就在该校任罗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长、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1842年起任普鲁士政府的法律大臣,直到1848年。为了反驳戴菩,他写了一本《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的小册子。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后来又创办了历史法学泥刊物,传播这一派观点。

戴菩在他的小册子中,虽然没有对《拿破仑法典》直接作出评论,也没有将他关于制定法典的倡议提升为理论,但萨维尼及其门生却直接、间接地认定戴菩所要求制定的,就是《拿破仑法典》式的法典;他的倡议体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并声称,双方争论代表了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对立。

萨维尼在其1814年所写的小册子中提出的、代表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这种观点,完全是“幻想”、“荒诞无稽的”;自古以来,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趋于消逝”。总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文明的进步,出现了法学家阶级,他们代表共同体,负责法律的技术方面,此后法律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为法学家手中的一种独特知识,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民族意识)以及技术成分;法律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后者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因为法律是自发地、缓慢地和进步地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创造的,等等。他的结论是,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德国“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都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但它们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讲的理性主义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制定资产阶级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观点是反神学、反封建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虽然以“历史”为标榜,但却歪曲了历史本身。因为历史事实是:法律并不是超历史、超阶级的现象,它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不同于语言,也决不是什么抽象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中包含民族传统等历史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起作用的。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在19世纪欧洲的历史条件下,更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潮,是与维也纳会议和“神圣同盟”的精神,即维护封建统治的精神相一致的。他虽然在理沦上并没有完全否认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他既将立法或制定法典贬低为从属于习惯法的无足轻重的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反对当时在德同制定像《拿破仑法典》那样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而维护代表腐朽的封建统治者利益的习惯法,即当时德同各邦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会法,等等。

他的这些观点当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戴菩关于实现德国法律统一化的倡议,这也就意味着他反对德国的民族统一,要求继续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局面。

本文标签: 法学 历史 法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网络,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涉嫌抄袭侵权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删除。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