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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担任广东、湖大、厦大、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系主任和法学院院长。
民国二十年(1931)任南京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后代理校长。
民国二十三年(1934)起任国民政府考试院参事兼考试院人事处长,改选委员会委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
民国三十六年,派往台湾、巡视教育。次年,当局委任其为台湾大学校长。刘曾任湖大财经学院教授兼企业管理系和财政金融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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