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的三大渊源是宗族习俗、军事和谐。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制发展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产生以来,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体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演变清晰、特色鲜明的法律制度。

中文名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外国名字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开始和结束年份

夏津

发芽年龄

战国时期

成立日期

快的

航行

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

三国两晋六朝

隋唐时期

宋朝

辽朝

金代

元朝

明清两代

历代行政法规

主要特点

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兼备。它体现了王权和氏族权力的统一,渗透着神权政治。

下代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一直被称为“虞刑”。《李周太公司刑》注:“夏刑二百,鞭刑三百,宫刑五百,鞭刑一千。”中国古代刑的含义与法的含义相同,刑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的出现。

商朝

“唐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取旧衣而纠法”。商朝有成文法律,在古代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很严厉,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和监禁。甲骨文中,有象征严刑峻法的文字;《建稿》载:“惩殷□而以其义刑杀之。”战国时期荀子也说:“刑名从商。”

周代

西周的法制在夏商时期更加成熟。《鲁刑》对犯人执行五刑的规定多达3000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款水平和赎回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法制大变,成文法纷纷颁布。郑在位时,其子出《丁,以为国之常法》(杜预注于左公六年),邓编《祝星》。晋国还“铸刑鼎,抄范所撰刑书”(《左传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解体。

封建制度建立于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继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六经,即贼、贼、囚、捕、杂、仪。《国法经典》是第一部以刑罚为中心,综合各种法律的封建法典。秦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实行法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律为法,制定了秦六律。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的法令。《睡虎地秦简》中有对秦律的详细介绍。

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

西汉时,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法》,以法、序、分、比的形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实质是儒在国外,儒在国内。正如汉高祖宣帝所说,“汉家有自己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建立在道家的霸权之上的”(《汉书·元帝纪》)。这一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也一直是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

三国两晋六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都是在这个时期编纂法典的。曹魏对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制定了《魏律》18条,改汉律为刑名,居全法之首。规定五种刑罚,进一步规范刑罚名称;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八种权贵在审判中享有特权的“八项意见”也被正式提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才的使用不如权贵的使用”。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后来,如晋法、北齐法应运而生。北齐法律首创“十大罪”(又称“十恶罪”);北魏和南朝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对官”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制度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隋朝制定的《黄恺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特别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在位时,制定了12条和500条唐律。在高宗永徽年间,他编纂了30卷《唐律疏议》,并于653年在全国颁布。《唐律》特别重视“十恶”,充分体现了唐代社会阶级的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阶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及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