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政策

一,新农村建设政策

1.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开工建设住宅的农民,凭乡镇政府或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的费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支持。2、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庄规划区内,农民开工建设住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免征一切税费,占用耕地建房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3.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的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由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设局指导,免费向农民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4、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只收取房产证工本费,免收登记费,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5.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居民楼供电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均由供电、广电、电信部门统一总线接至该点,安装到户。入户安装材料费按现价收取,安装工资免收。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6、城市规划区试点村结合建设沼气池,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座补助800元(含实物)。7、城市试点村规划区内的主干道,按最低标准3.5米宽,水泥路面,除交通部门按标准补贴外,市财政在通村公路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再补贴。8、水泥路建设由行政村自行组织建设,不得对外承包,税务、工商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实行零税、零收费。9.上级拨付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试点村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给相关试点村使用,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截留任何款项。10,其中新建行政村,市财政按主体工程投资的15%给予补助,乡镇(街道)给予配套补助。11.农民新村建设使用的木材全部纳入农民自有木材管理,由村级出具有效证明,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木材数量,免收林业规费并放行。12.市委市政府鼓励“空心村”改造。对利用“空心村”闲置土地建设新村并达到新村建设标准的,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按规定补办相关证照。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13。允许农民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14.积极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享受商户待遇。15,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农民首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可以享受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免征工商登记和相关税费。农民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分别免征所得税1年和2年。16,加大信贷支持。银行和信贷部门对农民经商办企业要积极支持,努力扩大农民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覆盖面。17,做好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聘用本地农民工,实行定向订单或职业培训。只要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市政府再就业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适当补贴。18.允许农民在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互换、转让、租赁、入股、反租赁等方式,将自己无力开发的耕地和山地流转给有能力的经营者进行开发。19.投资农、林、牧、渔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20、利用“五荒”资源或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其集体土地需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采取租赁、承包、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免交审批费用。2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自有收入年度起,前10年新增地方收入部门的50%纳入地方财政设立的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22.自2006年5月起,生猪饲养量达到10000头以上的,可按种猪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凭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由市财政贴息支持。2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确认的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和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奖励。24.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绿色农产品。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国家认证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奖励。25.加大对带动100户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加工农业龙头企业、流通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业实用技术或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致富、市场竞争和自主发展能力,对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农民技术学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或文凭的农民,市财政将给予一定奖励。27、农民进城务工、开办企业,其子女入托、入学,凭房产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证明等相关证件,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企业农民工人才招聘、职称评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考核和选拔;计算工龄、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因业务技术交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享受国有单位同等待遇。

温馨提醒以上回答仅针对目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请慎重参考!如果你对这个问题还有疑问,建议你整理相关资料,与专业人士详细沟通。

第二,建设新农村有什么政策?

5月30日,绥中县召开新农村建设研讨会。县委书记于霞恩作了重要讲话。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常春友主持会议,副县长王月明、县长助理袁志祥出席。本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如何制定和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小城镇建设政策和试点村补贴政策,以出台更加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促进全县新农村向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在听取了部分乡镇和相关部门领导对上述议题的讨论后,夏源指出,在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今年绥中县新农村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一是新农村建设起步比较早。县委、县政府年初就做出部署和安排,各镇、各部门也早早下手,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成效明显。二是新农村建设标准较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项目有很多新亮点。三是新农村建设投入大,实现了县、乡、村、大农户的多元化投入。于霞恩指出,虽然我们在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思维不够开阔,还局限在旧的思维模式上;二是群众动员不充分,农民的主体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三是资金严重不足,投资主体相对单一;四是用地和收费问题多;第五,政策的出台需要进一步研究。于霞恩对未来新农村建设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把建设新农村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目前,该县新农村建设还存在许多困难和瓶颈。各镇、各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厌战情绪、观望情绪和短期行为,一定要抓好新农村建设。第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今年的新农村建设要做到“三个拓展”,即向整村拓展,向有交通优势和产业优势的村拓展,向乡镇所在地拓展。尤其是今年,绥中县规划了100平方公里的沿海经济区,很多乡镇都在规划区内。在制定新农村规划时,所涉及的城镇必须符合县城的统一规划,实现科学协调发展。第三,把发展工业放在新农村建设的首位,因地制宜发展农业项目,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第四,把小城镇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把全县所有乡镇都建成有一定标准的小城镇。积极解决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问题;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认真制定政策,简政放权,降资延策,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五是继续巩固去年新农村试点村建设成果,充分发挥试点村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于霞恩强调,加快全县新农村建设步伐,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做好长远规划。在利益上要顾全大局,在职能上要变管理为服务,在手段上要变计划为市场,在投资上要变单位为多元化,在行动上要变被动为主动。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尽快行动起来,更好地推进绥中县新农村建设。常春友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要求。

三,新农村建设政策

1.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开工建设住宅的农民,凭乡镇政府或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的费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支持。2、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庄规划区内,农民开工建设住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免征一切税费,占用耕地建房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3.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的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由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设局指导,免费向农民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4、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只收取房产证工本费,免收登记费,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5.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居民楼供电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均由供电、广电、电信部门统一总线接至该点,安装到户。入户安装材料费按现价收取,安装工资免收。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6、城市规划区试点村结合建设沼气池,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座补助800元(含实物)。7、城市试点村规划区内的主干道,按最低标准3.5米宽,水泥路面,除交通部门按标准补贴外,市财政在通村公路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再补贴。8、水泥路建设由行政村自行组织建设,不得对外承包,税务、工商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实行零税、零收费。9.上级拨付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试点村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给相关试点村使用,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截留任何款项。10,其中新建行政村,市财政按主体工程投资的15%给予补助,乡镇(街道)给予配套补助。11.农民新村建设使用的木材全部纳入农民自有木材管理,由村级出具有效证明,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木材数量,免收林业规费并放行。12.市委市政府鼓励“空心村”改造。对利用“空心村”闲置土地建设新村并达到新村建设标准的,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按规定补办相关证照。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13。允许农民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14.积极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享受商户待遇。15,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农民首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可以享受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免征工商登记和相关税费。农民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分别免征所得税1年和2年。16,加大信贷支持。银行和信贷部门对农民经商办企业要积极支持,努力扩大农民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覆盖面。17,做好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聘用本地农民工,实行定向订单或职业培训。只要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市政府再就业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适当补贴。18.允许农民在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互换、转让、租赁、入股、反租赁等方式,将自己无力开发的耕地和山地流转给有能力的经营者进行开发。19.投资农、林、牧、渔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20、利用“五荒”资源或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其集体土地需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采取租赁、承包、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免交审批费用。2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自有收入年度起,前10年新增地方收入部门的50%纳入地方财政设立的企业技术改造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22.自2006年5月起,生猪饲养量达到10000头以上的,可按种猪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凭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由市财政贴息支持。2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确认的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和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奖励。24.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绿色农产品。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国家认证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奖励。25.加大对带动100户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加工农业龙头企业、流通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业实用技术或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致富、市场竞争和自主发展能力,对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农民技术学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或文凭的农民,市财政将给予一定奖励。27、农民进城务工、开办企业,其子女入托、入学,凭房产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证明等相关证件,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企业农民工人才招聘、职称评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考核和选拔;计算工龄、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因业务技术交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享受国有单位同等待遇。

技巧

以上回答仅针对目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请慎重参考!

如果你对这个问题还有疑问,建议你整理相关资料,与专业人士详细沟通。

四、新农村建设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逐步把我市广大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

1.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开工建设住宅的农民,凭乡镇政府或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的费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支持。

2、在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庄规划区内,农民开工建设住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免征一切税费,占用耕地建房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的住宅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由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设局指导,免费向农民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

4、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只收取房产证工本费,免收登记费,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5.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居民楼供电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均由供电、广电、电信部门统一总线接至该点,安装到户。入户安装材料费按现价收取,安装工资免收。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6、城市规划区试点村结合建设沼气池,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座补助800元(含实物)。7、城市试点村规划区内的主干道,按最低标准3.5米宽,水泥路面,除交通部门按标准补贴外,市财政在通村公路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再补贴。

8、水泥路建设由行政村自行组织建设,不得对外承包,税务、工商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实行零税、零收费。

9.上级拨付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试点村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给相关试点村使用,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截留任何款项。

10,其中新建行政村,市财政按主体工程投资的15%给予补助,乡镇(街道)给予配套补助。11.农民新村建设使用的木材全部纳入农民自有木材管理,由村级出具有效证明,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木材数量,免收林业规费并放行。

12.市委市政府鼓励“空心村”改造。对利用“空心村”闲置土地建设新村并达到新村建设标准的,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按规定补办相关证照。第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13.允许农民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14.积极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享受商户待遇。

15,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农民首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可以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可以享受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免征工商登记和相关税费。农民和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兴办的农产品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分别免征所得税1年和2年。

16,加大信贷支持。银行和信贷部门对农民经商办企业要积极支持,努力扩大农民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