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东至中和路,西至华光巷,南至吴山鼓楼,北至印稿巷,东至元宝街和胡雪岩故居,北至祠堂巷的于谦故居。第三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改造应坚持保存历史文脉和再现传统街区风貌的有机统一,按照《威尼斯宪章》中的充分信息性、可逆性、可识别性和多样性、多元文化的原则,对所有建筑区别对待。第四条上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上城区人民政府成立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文物、土地、旅游、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河坊历史街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够反映整体历史环境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各个街区的功能,保持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氛围。第六条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赠,开辟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的各种资金来源。第七条经批准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清河坊历史街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应当进行成片保护和整体保护,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屋)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改造,原使用人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搬迁或货币安置;

(二)产权属于私有房屋,产权人要求自保改造并符合相关条件,可由产权人自保改造,使用人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负责安置;

(三)产权单位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可以自行保护和改造的,由产权单位按照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外,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并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搬迁或者货币安置。第九条产权人自行保护和改造保留房屋的,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规范。

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在搬迁前应当保护其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建筑构件。第十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对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改造和修缮方案进行审核,确保修缮质量。第十一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维护和整治。

对保护规划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维护和修缮责任。第十二条在清河坊历史街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场所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