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的重要内容

1.在指导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以来,历代统治者都认识到澄清吏治对维护统治长治久安的重要性,非常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的建设。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这些制度规范对当代中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历史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使政府行为透明化、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使官员从不想贪到不贪,这是保持清正廉洁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同志说过:“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搞特权、特权,经批评教育拒不改变的,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或罢免。当然,我们过去犯的各种错误,与某些领导的思想和作风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这些方面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无法随意胡作非为。不好的制度会让好人无法完全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体制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变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选集》第2卷,第332-333页)当前,我们的廉政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要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合理成分,对建立和完善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干部推荐任用连带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廉政制度有积极作用,以促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初步建立了一套行政监察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日益发达和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对当代行政监察工作的现实挑战。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的行政监督制度。

因此,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各项制度建设的成败。

2.在行政监察机关建设中,要注意保证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加强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虽然有所变化,但都实行了独立的、垂直的管理体制,以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我国现行的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央政府设立监察部,接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地方政府依法设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接受上级监察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然而,人们对这种制度提出了许多质疑,主要原因是缺乏监督独立性。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很可能为各级地方政府过多干预辖区内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职能提供机会,侵蚀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独立性的丧失必然影响监督机关的威信,损害其权威。因此,很多学者提出,可以像工商、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一样,实行垂直领导,加强专门从事权力监督的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也必须得到更多的重视。

2005年9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对派出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更初步体现了中央未来的改革意图。但是,通过对古代行政监督制度的分析,我们发现如果是在监督者自我监督的独立监督制度下,监督效果也会不尽如人意。2007年6月12日,《南方之窗》杂志报道湖北监利县委书记痛斥县纪委腐败。“一个县纪委有40名干部职工。一年总支出实际达到365438+万元,人均近8万元,其中用于应酬的支出近百万元。”纪委作为与纪委合署办公、实际上由纪委领导的监察机关,也可以想象会是什么样子。事实已经敲响了警钟。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我们的监察机关都是如此。那么,在垂直领导下,没有县委书记的愤怒,谁来监督我们的监察机关?历史证明,我们不可能回到自我监督的制度。

所以,虽然加强独立性是我们改革的方向,但这种独立性必须建立在外部监督和保障的基础上。否则,历史将会重演。

3.依法树立监督机构的权威,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官僚体制中处于极其独特的地位。它行使职权,监察百官,就国家大事的得失向皇帝进谏,所以它是封建国家机器上的一个制衡和调节装置。这样,监察的作用不仅取决于监察制度的完善和人的最佳使用,还取决于皇帝的制约。在封建官僚体系中,皇帝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万事断于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本质上,封建监察制度是皇帝的附属品,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正是因为有了这把“方上剑”,监察官员才能避开权贵,“以卑守尊”,监察机关才能真正成为“纠百官之恶”的机构,才能真正起到清官管理、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监督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有绝对的权威。当然,我们现在的监察机关所拥有的“绝对权威”不是“封建争权”(或类似的个人权威或集团权威),而是“法律权威”。因为,只有依照法律,监督组织和监督官员才能获得“绝对权威”,监督组织才能不受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才能真正独立;只有监察官才能真正履行监察职能。因此,只有确立法律至上,使体现民主的法律成为监督权合法性的唯一基础,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平等原则不被破坏,确保监察制度的实施不受领导人的干涉。

4.定期监督与临时监督的相互配合和监督人员的相互检查。

在中国古代,不仅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固定的监督区域和监督机构,实现坐镇监督的效率,而且实行监督者不定期或专项巡视的监督模式,以克服单纯依靠坐镇监督的被动性,减少虚假监督和监督缺失的官僚现象,使一些违法的地方官员得到及时惩处,一些重大冤案得到及时审结。

这种固定与临时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成为历代的长期模式,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管,维护了专制集权的统治。自汉代以来,对中央官员实行多重监督制度。唐朝在继承汉制的基础上,将多元监察制度延伸到地方政府。但为了防止监工无人监督的现象,自宋代开始实行互检办法,制止了监工自己滥用职权和犯罪。

5、严格行政监督人员的选拔和考核。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每个朝代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监察官员处于劣势地位,如“以劣制尊”、“纠法改规”、“违法乱纪”、“执纪执纪”、“从皇太子起纠一切”。由于责任重大,监察官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察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他们的选拔和考核有严格的程序。纵观整个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对于监察人员的选拔任用,有一套极其严格、完备的制度。为了保证监察官员良好的文化素质,封建统治者非常重视选拔有知识的人为官,如北魏帝国,在对策上给予最高的优先权。“明朝规定监察官必须是秀才、举人。

现在的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行政工作的宗旨,这和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仍然必须高度重视对制度执行者——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严格选拔和考核行政监察工作人员。古代的各种规定,对于鼓励廉洁,防止监督者知法犯法,徇私舞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应借鉴其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监察法规,严格规范监察官员的选任程序,统一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改变监察官员选任的传统行政模式,逐步实行上级监察官员主要由下级选任,形成监察官员自上而下的有序流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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