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土地政策是怎样的?

唐政府摒弃了传统的批地职能,改变了直接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逐步调整了均占土地、抑制兼并的政策,最终使土地制度不立、不抑兼并成为土地政策的目的。

第一,标志着税收征收对象从以个人为重点转变为以土地资产为重点。地主没有免税的特权,国家也不再限制地主对土地和劳动力的占有。没有土地的农民不需要向国家纳税。这一新的税收原则为中国古代社会晚期的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二,税收征收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在两个税法之前,主要是实物和劳动。两个税法中,按土地面积(即实物)征税,按户级征税,即既收钱又收货。这反映了税收形态从实物劳动向货币客体转变。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后,劳动力被排除在外,税收主要以货币征收。

第三,税收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中唐以前,国税以农业税为主,工商处于杂税的次要地位。中唐以后,工商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成为与农业税相补充的政府财政的两大税收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