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村民居委会的发展历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特征是:中国* * *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对其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民主自主权。目前,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20多年。在这20年间,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下面将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城市和企业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历程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谈一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

第一,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中国65438年至0978年改革开放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民家庭获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绝大多数村庄不再实行集体耕种和土地管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原有管理体制被废除。这一变化之后,谁来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如何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的农村群众经过讨论,订立了带有契约性质的村规民约,每家每户都会以群众自己自治的形式,出资管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农田灌溉、防火防盗等。这种农民尝试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经过各级党和政府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完善,逐渐演变为一种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1982年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1987 165438+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6月1988 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确认和明确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国家法律。此后,6月4日,1998+0165438,在充分总结和吸收各省市十年来村民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从65438年到0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行模式。其法律机制和主要内容是: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产生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供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负责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收支账目和其他工作,有权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国* * *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 * *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等。

与1987年试行法相比,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条款,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款,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条款。在村委会选举程序方面,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设立无记名投票办公室、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规定。增加了对选举舞弊的处理程序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这些重要的补充和完善的法规,吸收了各地农民创造的新经验,为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一些新问题,促进村民自治规范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