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农田制度是如何演变的?

1、夏商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是以氏族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动的形式。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说是“薄天之下,非王之地,非王之臣”,但实际上是与分封制相适应的多级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分为矿田,矿田的主要特点是公田与私田的划分。井田制:是与分封制相适应的多层次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是分矿田的,矿田的主要特征是公田与私田的划分。各级贵族主要剥削人民的劳动地租。公共土地由村社成员耕种,收成全部上交国家。私有土地是村社成员的土地,村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土地。随着土地的变化,村社区工作者对私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他们在公共土地上的自由劳动为条件。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强化了农民对自耕土地的占有,出现了自耕农民对小块土地的所有权;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些贵族沦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以后,军事贵族通过赠予和买卖的方式获取土地(如商鞅变法奖励军队的内容);与此同时,商人和货币持有者也买卖土地,与军事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的所有者。4.秦朝:216年,秦政府颁布“令贵州首领自喂田地”的法令,进行全国范围的土地登记。这一登记的目的是承认实际的土地占用情况,稳定税收,从而以全国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土地私有权。5.汉代封建土地制度:汉代土地所有制有三种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1)土地所有权在封建国家,国有土地,国家权力直接控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称为公有土地。主要包括:一是遍布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第二个是皇帝的森林花园;第三种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富人、权贵和商人没收的土地。公地的管理模式:一种是假地制:即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历史上称为“假公地”,农民要交税。一种开垦土地的制度:从汉武帝开始,大规模地进行土地开垦。开荒分为民营和军营。人们必须支付地租,定居者主要是来自大陆的移民。军事驻防由驻防部队耕种,驻防农田者由政府发给农具和牛,收获的粮食上交国家。定居在田地里的士兵的食物和衣服由政府分配。(2)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地主、有权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有的来自赏赐,有的来自兼并,有的来自抢买。通过租赁的方式经营。(3)、所有者土地所有权:占用小块土地,独立经营。6.三国时期:三国时期的垦荒制度是国有土地管理的一种方式,最早由曹操实行。196年,曹操接受了枣佐和韩浩的建议,在许县附近招募流亡农民耕种土地。实施后的军营。村庄中每50人有65,438+0个村庄。村民的名义是招聘,其实是强迫。国家以军事组织的形式管理村庄。管理机构是屯司马,与郡、县官并列,不统一。村民不允许随意离开土地,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耕种的土地要向国家缴纳一份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兵役和徭役。军营60人是1营,军营士卒交的地租份额和军营百姓一样。孙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耕种土地,也分军事村和平民村,而蜀汉只有军事村。屯田的意义:屯田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需问题,而且对安置难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对荒地的开发变得越来越严重。魏末金初,屯田的分租甚至高达八两或七三。纳税服务越来越重,垦荒体系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下令官员停止耕种,人民村被废除。7.西晋的耕地占用制度:为了加强对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西晋于280年颁布了耕地占用制度。占田制度包括三项内容:一、占田制度规定男一人占田70亩,女一人占田30亩,丁男(65,438+06岁至60岁男女)占田50亩,丁女占田20亩。次要男耕地(13岁到15岁和61岁到65岁)25亩,次要女和最小的没有耕地。占田数是指普通家庭按人口可以拥有和耕种的亩数,而田亩是按丁负担税收的亩数。二是户调制,规定以丁男为首的户每年收3丝3斤棉花;作为一家之主的男女将得到一半的报酬。三、户荫占田官制度规定一品可占田50公顷,每品依次递减5公顷,直至第九品占田10公顷。庇护租户的户数从50户一品到1户九品不等。此外,官员还可以庇护自己的亲属,根据官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受官员庇护的客户和亲属,不承担国家发的徭役,实际上成了私人的依附人口。占地制度规定的占地量,只允许私人户占用,并不是国家全额划拨。不管占用的土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地租都必须按照规定的亩数缴纳。8.北魏的均田制:485年,北魏政府接受了给王安石的建议,颁布了均田令,规定了赠地的对象、种类和数量。(1),15岁以上男性,40亩露地,20亩桑园,20亩露地女性。把休闲的空地扩大一倍。开放的田地是不允许买卖的,授予田地的人如果死了或者超过70岁,就归还给政府。桑田是永久的田地,代代相传,不会归还给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2)、奴婢田地与情人相同,每头耕牛给30亩地,限4头。(3)地广人稀的地区,想怎么耕种就怎么耕种。地狭人厚的地方,允许人民迁到别的地方去。不动者,可用桑田补露田数,仍不足者,不赐双田,不足者,应授田数减。(4)地方官授公田数量依官职而异,刺史15公顷,太守10公顷,官授土地不得买卖。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完整的土地制度。事实上,实行均田制并不是完全的平均土地,因为官僚贵族是依靠大量的奴婢和耕牛来获得土地的。均田制是国有和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其中有已经归还的开荒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需要归还的桑园属于农民。北魏以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9.隋代的均田制:主要内容:丁男每人收80亩开荒田,女40亩库班登。他们死后,归国家,20亩桑田或麻田是永久田,可以传给后代。奴婢封赏的土地与爱人相同,但奴婢封赏的数量有限,视奴婢的爵位、官衔和地位而定,牛鼎封赏1头。10唐朝均田制:18岁以上男性在永业收田20亩,在库班登收田80亩。官僚有职位分田地作为俸禄补充,政府有田地作为办公费用,所有权归国家。主要包括对人民批地的规定、对贵族官僚批地的规定和对土地买卖的规定。与前代相比,唐代的均田制最为细化,取消了对婢女、妇女、黄牛的征地,增加了对商人、僧侣的征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工商业的发展和寺院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均田制逐渐瓦解。11土地私有制在宋元明清时期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土地,以黄庄和官庄的形式出现。明代通过绘制鱼鳞图集来确定土地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