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分别列举中国法系、罗马法系、英国法系的沿革及特点。
中华法系始于秦朝(公元前221 ~公元前206),成熟于隋唐(公元581 ~公元618)。最初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夏朝,从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各国颁布了成文法,中国法律制度在秦朝初具雏形。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秦代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种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已经成熟,自成体系。代表法典是《唐律论》,这是中国法制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代都以此为蓝本,创建自己的法律制度。日本学的是隋唐法制,日本今天仍在使用的行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郡(相当于中国的省)、府县、道路,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末,中华法系在修法过程中解体,中国现代法制的雏形确立。中国法制的特点是:第一,法律受君主意志支配。第二,伦理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与司法的统一。
指古罗马法,尤其是19世纪初的《拿破仑法典》,是作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中国习惯称之为“民法体系”,又称“民法体系”、“法典法体系”。罗马法传播广泛,包括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以及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法语区。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国内法的基础。在这些国家,判例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时的参考。此外,罗马法国家在法律分类、部门法划分、诉讼程序、法律术语等方面也具有与英美法系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英国法系,是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法律特别是其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最早是在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以判例的形式起源于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不包括苏格兰)和美国,主要包括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马来西亚。中国和香港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保守、向后看;
(4)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起着突出的作用;
(5)系统复杂,缺乏系统性;
(6)程序上的“诉讼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