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辖区内木里县藏族群众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除藏族外,还有汉族、彝族、蒙古族、苗族、纳西族、布依族、壮族、傈僳族、回族和白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自治县的区域界线需要改变的,应当由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后划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乔洼镇。第三条自治机关是国家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以国家利益为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各项事业的发展。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自治机关加强对辖区内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胜古迹和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科学开发利用各类资源,发挥自治县丰富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胜古迹和自然人文景观的优势,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六条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享有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权利。第七条自治机关保障本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八条自治机关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扰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第九条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法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的权利,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建设。

民族乡的乡长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第十条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府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组织建设,开展工作。

自治机关促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和供养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重视国防教育,依法加强人民武装工作,搞好民兵和预备役建设。第十一条自治机关领导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生态良好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二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