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骨头就能判断出尸体的性别吗?如何鉴别?

尸检时

关键词:尸体勘验,现场勘验,历史方法记录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从古至今,尸检都是死亡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为它对案件的证明作用很大。它不仅关系到死者死亡的真相,也关系到我国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公正和正确。尸检涉及的内容很广,涉及的知识面也很广,这是其问题的根源。因此,要提高尸检结论的正确性,就必须提高检验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勘验人员的分工与合作。

一、尸体检验的历史发展

战国时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印诊体是我国古代最早记录现场验尸的著作。最成功的是最早的系统法医著作《冤狱集》。1248《忆冤录》记载:“狱情之失,多因始差。”国外最早的尸检案例可以在1256找到。国外最早的尸检案例记载在1286。第一次司法尸检是在1302。16世纪上半叶,维萨里是第一个进行尸体解剖,对人体内部结构进行完全科学阐述的人,抛弃了以往的思辨性阐述。(1)

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检验鉴定历史。根据文献记载,早在古希腊,医生就有进行尸体解剖的做法。例如,公元前44年,朱利叶斯·凯撒在罗马元老院的大厅里被刺死后,尸体由当时著名的医生和医生检查。泰斯在检查后指出:凯撒受了23处刺伤,但只有胸部的一处是致命的。

早在5世纪至9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期,英国国王就向各郡委派了一些官员,以保护国王的财产和王室的利益,限制地方长官的权力。当地发生死亡案件时,因为这些官员是国王的代表,公正权威,所以主持尸检和证据调查,做出裁决。这就是英国验尸官制度的起源。

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开始出现关于检验和鉴定的规定。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就已经有了关于身份的规定。1507年,德国班贝格大主教区的《班贝格诉讼程序》中规定,法官在对杀婴和人身伤害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必须征询医生的意见。在1532中,“鉴定”一词第一次明确地用在了《德国卡罗琳法典》中。此代码有219条,其中40条与识别有关。如《法典》第134条、第147条规定,在命案、伤害致死案的侦查中,需要由医生进行鉴定。此后,许多国家的立法者纷纷将有关鉴定的规定写入法律。

与此同时,欧洲国家出现了一批法医学研究的先驱。16年底,法国的安布罗斯·巴雷写了一本关于勒死婴儿的肺部特征和性犯罪的书;意大利的Fortnio Fetelli介绍了他在确定溺水者是自杀还是他杀方面的研究成果。17世纪,意大利的保罗·查西亚(Paolo Chasia)在作品中探讨了杀人与自杀、自然猝死、性犯罪和精神错乱的特征。18世纪,奥地利的约翰·弗兰克(Johann Franck)出版了《完整的医疗警察体系》一书。19世纪初,安迪·邓肯教授率先在英国爱丁堡大学开设了法医学课程。1835年,法国人玛丽·德维格尔的《法医学理论与实践》一书出版。1850年,德国人约翰·卡斯帕的《司法尸检》一书出版。1878年,法国人亚历山大·拉卡森出版了《法医学文集》,两年后成为里昂大学第一位法医学教授。他成功鉴定了Courfey案中一具高度腐烂尸体的身份,为警方破案提供了有力证据。这不仅让他一时成名,也扭转了大众对法医的传统偏见。与此同时,巴黎大学医学化学教授马蒂厄·奥菲拉(Mathieu ophira)通过自己的著作和成功的鉴定,终于让法官们认可了毒理检验结论的证据价值。(4)

第二,尸体检验。

尸检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者聘请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察活动。尸体检验应当遵守现场检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草案(尸体检验)》第七十五条“检验尸体应当遵守现场有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要求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死者家属缺席不影响检查。因尸体身份不明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和《公安部条例》第199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或者开棺检验尸体,并可以通知家属到场。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尸检也要注意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2)

在案件检验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有时我们会遇到与尸体检验有关的离体器官组织及其视听资料的检验、检查。(1)尸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对象。其主要目的是鉴定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态和程度,区分先存损伤和后存损伤,以及损伤时间、损伤后能力,推断造成损伤的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难),是否有中毒和疾病的身体特征,证明死亡是否涉及法律。(4)

(1)法医尸检包括尸体解剖和尸体解剖。

尸体表面检查应包括衣服及其附着物的检查,尸体外观检查应在犯罪现场或其附近进行,或在尸体解剖室进行。尸表的检查要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首先注意表面是否有附着物,必要时提取检查。注意扣子、皮带、鞋带是否完好,有无打结。然后,脱去全身衣服进行体表检查,并拍照留证。穿衣脱衣后的裸体至少要拍腹部和背部的全身照。尸体外部检查主要记录死后的变化,尸体的特殊位置和形态变化,个人特征,附着物,血痕,非破坏性损伤的具体情况。体表损伤的位置和形状要和衣服上的损伤进行对比。比如衣服有破损,就要鉴定是旧的还是新的,要搞清楚新的破损与尸体上的破损是否对应,还要仔细检查纤维断裂的断头状态,以此推断伤情。体表检查应在打印的体表图样上标明每个损伤的位置,并用几何图形描述其形状。如有多处损伤,应逐一编号,并根据编号用文字说明损伤的大小、方向、类型和程度,以及相关的样本(血、尿、胃内容物等。)应该提取。无名尸体的外貌特征、病理特征、衣物、物品、包装等都要仔细检查,详细记录,所有指纹、掌纹都要印出来。

对尸表各部位的检查应遵循先静后动、从始至终、从前到后的顺序,全面、系统、循序渐进。检查范围包括头面部(包括头发、头皮、颅骨、面部、眼、鼻、耳、口);脖子;胸腹部(包括胸腹部);腰背;会阴和肛门;四肢。

尸体表面检查注意事项:1。对于一些肉眼无法观察清楚的小伤,可以用放大镜帮助观察。2、疑似皮下出血部位应切开检查,以便与尸斑鉴别。3.有些伤在伤后短时间内不容易观察到,一段时间后比较容易观察到。4.注意体表隐蔽部位的检查。5、枪伤和刺伤,只对尸体的外观检查是不完整的,必须结合尸检逐一完整检查。6、碎尸、爆炸死亡尸体等特殊类型的体表损伤检验可按体块检验进行,同时7、体表损伤应尽量采取不影响尸体外观的方式,可采用纺锤形或菱形切口,然后缝合。8、尸体外观检验时仍需注意收集相关物证。9、尸体外观检查不能解决死亡原因等问题,必须进行法医尸检。(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医尸检:涉及刑事案件,必须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以及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和性质的尸体;突然或猝死,疑似他杀或自杀;死于工业或农业中毒或严重传染病并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尸检要全面系统,留足够的样本做组织切片,毒物分析,细菌学检验。尸检报告一般要在一定时间内出具给委托单位。(4)

(2)尸体检验的作用如下:

1,确定死因。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特定暴力或疾病。暴力致死是指因机械伤害、机械性窒息、化学性伤害等身体伤害导致的死亡,这类死亡往往涉及法律问题。如果有犯罪迹象,就要立案侦查。还有一部分死亡不属于他杀,但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或灾难,容易引起怀疑,需要法医尸检等相应的检验来明确。

2.判断死亡方式。死亡方式有他杀、自杀和意外死亡。判断死亡方式很重要。一旦误判,就可能导致错案。

3.推断死亡时间。一般来说,法医应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对死亡时间或死亡后经过的时间提出推断意见,这对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划定侦查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作案有很大帮助。关于死后经过时间的估计,国内外有很多研究。由于人体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准确判断死后经过的时间是非常困难的。此外,目前使用的一些检测工具和方法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对死亡后经过时间的估计仍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4.推断损伤时间。

5.推断并鉴定伤情。损伤的推断与鉴定,一是根据损伤形式的特点,推断损伤是什么;二是进一步取证确定伤情。有助于判断死亡方式,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告别是多人使用几种伤情的案例,伤情的推断和认定更为重要,因为确定不同凶器造成的伤情程度涉及法律定罪量刑。

6.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它不仅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诉讼和裁决,还涉及民事赔偿、劳动保险待遇、医源性伤害和医疗纠纷的处理。

7.个人身份证明。弄清死者的年龄、种族、性别、姓名,进而了解其生前的行踪和社会关系。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种族、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征、面部特征,确定无名尸体和肢解尸体的尸体来源;研究如何根据头骨还原死前的样子,将头骨与嫌疑人的照片重叠,确定是否为同一人。

8.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证据。医疗工作中医疗事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以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三)尸体检验中应注意的事项有:

1,尊重死者。尸检必须是严肃的;尊重死者,尽量保证尸体的完整和干净。

2.尸体检验应系统化、规范化。在检验一具尸体时,要避免粗心大意和粗暴操作,要系统规范,不要人为遗漏或销毁一些证据。要分离内脏,就要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保持内脏本来的颜色,尽量避免用水冲洗。切内脏要取最大的切片,从左到右横着切,避免在同一切片上多次锯。

3.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对疑似传染病的死者,尸检时更要注意,要求动作轻柔、干净、整齐。

4.尸体的保存。尸体一般在室温下保存不超过48小时,冷冻不超过一周。如果冷冻条件好,可以保存更长时间。

(4)尸体检验的特殊类型包括:1,无名尸体检验。如果是无名尸体,应当当场查明死者体表特征,以及随身携带的颜色、款式、品牌、面料、物品、证件等。2、碎尸检验。3、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4.掘尸检验。(1)

三、现场调查

现场勘查是案件技术侦查的重要环节。现场勘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侦破的成败、案件的定性和刑事诉讼的进行。

现场勘查应遵循总的原则:先静态观察,后动态检查。命案现场的尸体勘验一般应在痕迹勘验后进行,以免破坏遗留的痕迹。现场勘查一开始是静态观察,后来以尸体为中心,再扩展到周边。并同时观察、记录、绘图、拍照,必要时录音、录像。观察尸体的位置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看是否有移动尸体的迹象;观察身体位置、姿势和衣着。如体表有血液、毛发、呕吐物或其他附着物,观察其形态、流向、干燥程度、特殊气味等。,并在不改变尸体状态的情况下提取各种物证进行检验。(1)

第四,死后现象

人死后,身体受到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身体上的各种变化称为死后变化。这些变化使尸体的表面和内部器官、组织呈现出与活体不同的迹象,所以也叫死后现象。早期死后变化是指死亡后24小时内发生的变化;24小时后发生的变化称为后期死后变化。早期变化包括生物过度反应、肌肉松弛、皮质、角膜混浊、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内脏淤血、尸体痉挛、组织自溶和自我消化。后期尸变可分为破坏性后期尸变和保存性尸体。破坏性类型的后期死后变化包括尸体腐败、尸体发霉、骨骼腐烂和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破坏;保存的尸体包括干尸、尸蜡和泥炭鞣制的尸体。(1)

动词 (verb的缩写)死亡分类

通过对尸体和现场的调查分析,可以初步判断死亡方式并进行分类。这就涉及到死亡的分类。法医学将死亡分为以下几类,在侦察和案件分析中起到引导和简化的作用。

1,各种机械性窒息。如上吊、勒颈、绞窄、窒息、胸腹受压窒息、异物阻塞呼吸窒息、溺水等。

2.机械损伤。钝器、利器、火器;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车辆伤、咬伤、割伤、割伤、刺伤、剪伤、枪伤、爆炸伤、生前伤、死后伤。

3.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造成的伤害和死亡。如烧、烫、冻、电伤、雷击伤、死前烧(死)、死后烧。

4.各种毒物的中毒症状和病理变化。

5、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猝死。

6.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如强奸、猥亵、性变态、怀孕和分娩、受精时间和怀孕、堕胎和杀婴。

7、他杀,自杀他杀变相自杀,自杀变相他杀。如自残等伤害、欺骗(假装或夸大病情)、人为患病(或自残)。

五、尸体检验记录

尸检笔录是尸检人员对尸体进行检查并提取出什么的真实记录。在我国,尸检由侦查人员或法官组织,法医必须参与。尸体检验记录应当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勘查尸体现场时,尸体检验笔录应当由法医单独制作。在尸体检验记录中,除了记录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等。、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观、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指纹和掌纹的印制、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的提取等都要记录在案。对于无名尸体,还应记录其外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携带物品等特征。尸检记录有助于查明死亡原因、死亡工具、手段和方法、死亡时间,为判断死亡性质、揭露和确认犯罪提供依据。(3)

六、尸检中存在的问题

宋词《冤狱集》出版至今已有700多年。此后,法医学从单一学科发展为综合性多学科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也更加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公安和司法实践的完善,对法医学提出了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准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受伤后时间的技术;简单、科学、实用的死亡前后伤情鉴定方法;死亡标准、器官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人体实验以及性别转换和生物医学的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基因和指纹识别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

参考资料:

(1)赵主编《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7月第3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论稿》,陈光忠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2004年。

(3)《证据法》,樊崇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2版。

(4)证据调查方法探索何家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