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继承制的制度演变
然后,介绍了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继承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加,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奴隶制开始瓦解,新的封建社会形态慢慢建立,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相关制度开始逐步建立。比如秦国商鞅颁布的分化令,肯定了家庭财产继承权。秦朝建立后,这些改良主义的继承法思想被收入秦律,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个完整的继承制度。然而,奴隶制法律中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仍然存在。
然后,我们将介绍中国封建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汉代在身份继承领域,强化了长子继承制。汉朝在借鉴周朝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长子可以继承爵位,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财产继承上,采取了士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性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与西周的做法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而这些有益的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所吸收。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书出现在汉代,它包含三个当事人:遗嘱人、代理人和见证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这些都表明,汉代的法律在财产继承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魏晋南北朝及隋朝,由于继承制度强调长子(妻子之子)的继承权,妾不得侵犯妻子的权益。西晋时,晋武帝还专门颁布诏书,禁止乱办。此外,在此期间不允许采用不同的姓氏作为儿子,以免家庭内部财产外流。
到了唐五代,在继承制度上,宗法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明显区分。宗法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利,实际上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衔继承密切相关。所以在唐代,似乎世袭与百姓关系不大,财产继承制度是家家户户的大事。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更进了一步。在唐代,“诸子均分”被视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有遗嘱的,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原则。女人结婚后,原则上在家里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拒”(即家庭中没有男性继承人,用现代术语来说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方仍然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另外,分割家庭财产时,房内未婚女子可以分到未婚兄弟的一半财产作为嫁妆。但这一时期的非婚生子女依据唐律并不享有继承权。
宋代的继承法律制度比《唐律》规定的更加详细和灵活,可以说达到了封建继承法律制度的顶峰。
除了沿用以前兄弟间平等分享遗产的制度,允许房内女性享有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已婚女性(即已婚女性)的继承份额为男性的三分之一,未婚女性对其已婚的亲属、姐妹、侄女按数额给予1分。寡妇如果带脚夫(亡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寡妇再嫁亡夫家或亡故,财产不归政府所有。宋朝的法律还规定了遗腹子、私生子、“养子”(即继子)、夫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如果规定遗腹子享有与生身子女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只要有证据证明另一套房子(也就是私生子)与他的生父有血缘关系,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同国籍,政府都承认他的身份,允许他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没有证据证明身份,那么你的继承申请政府是不会受理的;而“再婚妻子将带前夫的儿子生下婆家”(即继子)的,称为“养子”,养子不得随养父(即继父)的姓。如果养父去世,他就属于这个宗族,不享有养父的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享生母带来的财产。婆媳没有财产权,没有男人在家庭中应有的地位,更没有继承妻子财产的权利。但如果“(该)婆媳以其妻财产经营,并追加财产,直至该户死亡”,则可给予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南宋还规定了财产继承人的方法。这比唐朝的规定更灵活。弃儿是指家里没有男性继承人。用现代的话说,没有男性继承人。没有家庭有两种建立继承人的方法。凡“夫死而妻在”者,继嗣为妻,谓之“继嗣”。在“夫妻两人都死”的情况下,李记跟随他的长辈亲属,这被称为“生命继承”。这为明朝“嗣”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继子和无子女的女儿有继承权。只有已婚妇女,已婚妇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归政府所有。
宋代是在唐代“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比如立遗嘱人必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形式有效,任何未经官方盖章(类似现代公证)的遗嘱都不会被法律认可。同时,根据遗嘱规定,“财产分割满三年而申诉不公平者,无分割法而申诉满五年者,不予受理”,“遗嘱后申诉满十年者,不予受理”。这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到了元朝,他们摆脱了封建宗法继承制度的影响,主张蒙古人和色目人(西夏和惠惠)按照自己的习惯法继承自己的财产和权力。同时,寡妇和无子女的妇女被认为有继承权。但汉族的继承也是依法进行的,长子继承爵位和权力,财产在众子之间平分。在职妇女和已婚妇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量少于男性。金元时期法律对私生子的态度比唐宋时期宽容,规定私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长子(妻之子)的四分之一,私生子(妾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后,介绍了中国封建社会衰落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明代,在继承制度方面,开始秉承唐宋时期遗留下来的古代法律固有传统,如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相结合,长嗣与* * *,男女不平等等。但在具体的继承制度上也有变化和发展,主要是继承人制度更加灵活,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上升。关于继承人制度,源于唐宋时期的“孤儿”制度。“子女长大,无子女继承”是中国古代传承的原则。按照明朝的法律,继承人必须从同宗或同姓的卑贱亲属中挑选,在尊卑贵贱上一律平等,不得不合序,也不得求异姓为继承人,类似魏晋南北朝时的做法。法律要求的收养继承人的行为称为“应继承”,但如果“应继承”的继承人不孝顺,不照顾后者,继承人可以起诉官方要求分居。到了明朝中期,法律又作了更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义人、女婿若与亲人相安无事,则应听其言,依其行。不允许继子和亲生父母用诡计把他们逼出来,但还是按照大令给他们财产。”继承人选择自己所爱的人作为“选择继承人”的继承人。在唐朝,一个汉奸被认为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到了宋朝,这个规定就放宽了。金元时期,汉奸的遗产份额是长子的四分之一,私生子的三分之一。明朝规定汉奸儿子的继承份额是长子的一半。如果不生孩子,立继承人,卖国贼和继承人平分遗产。如果没有继承人,叛徒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清代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身份继承分为宗族继承和爵位继承两种。宗法继承明朝长子继承法(长子-长子孙-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如果前者不存在,后者就会成立。违反法律秩序,80。如果私生子孙权没有家室,就用继位的方法来确定继承人,这和南宋的“孤儿”制度很像。禁止设立养子、养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享有两个家庭的继承权(独子为继承人,俗称继承人)。请勿随意触摸。即使你继承并抚养一个男人,继承人的身份也不会丧失。生父母愿意接回继子的,只有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能撤销继承关系。养子不孝或者与继亲属关系不好的,允许废除建立关系,重新建立养子关系。爵位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人家庭,其继承顺序与宗法相同,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在财产继承方面,大清律不仅规定了所有儿子均分财产的权利,还规定了女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在没有男户的情况下,亲生女儿才有继承不毛之地的权利。这和唐朝南宋的旧制度是一样的。只有丈夫去世,妻子无儿无女且孝顺,才能继承丈夫的那份财产。这和金元时期的制度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