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税法的演变

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北魏孝文帝实行均田制。均田制的目的是使自由劳动力与土地重新结合,扩大农民数量和政府纳税。它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政府授予田军农民开垦田地的权利。开阔地只能种粮食,不能种树,不准买卖。农民在70岁或死亡时必须将它们归还给政府。第二个是,首先授予土地的人在阿贝尔·塔马塔有另外20英亩作为他的遗产,可以终身拥有它;三是给新搬来的农民一块园地和宅基地,每三口一亩,每五个奴婢口一亩。租佃调整法:唐朝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为了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保证税收,颁布了《租佃调整法》,按税额征税,即保证税收。一种鞭法:最早由明代内阁秀才桂卡尔于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提出。其主要内容有:统一各州县的各种税徭役项目,始终作为一项征收;军官合并,服归土地,按户派工的老办法改为按小丁或丁亮派工;除了国家需要的粮食,其余的都兑换成白银,由民众支付,钱交给政府,用于购粮或就业。坦成亩:这一制度实行于清朝雍正年间,是封建王朝最后一次农业税制改革。一直压迫农民的“人头税”在这一制度实施后基本取消。主要内容有:(1)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为收税的依据;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取消了士绅地主享有免丁税的特权,使赋税得以平均,减轻了自耕农和普通无地穷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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