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中档案的定义
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如下: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适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政治、生态文明、军事、科技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扩展知识:
文件存储位置查询:
1,有工作单位的人,档案一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如果工作单位小,不具备存储档案的条件,员工的档案就由单位存储在当地的人才市场。学生的档案保存在学校的学籍科。
2.社会人的档案会存放在单位或者人才市场。可以去单位档案管理处查自己的档案。如果公司在人才市场有员工档案,可以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自己的档案。
3.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档案会由学校送到他们工作的人才市场。由于档案传递较慢,毕业后两个月内仍可在学校学籍部门查到档案;两个月后,你可以在你工作的人才市场登记。可以电话咨询,也可以上人才网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公开,是指将原始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或者档案中记载的特定内容,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发布。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出。
(三)通过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当众朗读和广播。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节选。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展示档案或者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