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社会潜规则?

潜规则对应的是显性规则,人们私下默认,不能放在台面上,只能理解,不能说。

历史上,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背后,在仁义道德的各种原则下,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被广泛认可的规则,可以称之为建立在利益计算基础上的内部章程。主导或影响现实生活运行的,往往是这类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

规则大致可以分为显性规则和隐性规则。前者是指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成文的、强制性的规范或制度规定;后者指的是社会生活中不成文的规则。潜规则谁也说不清楚,但它其实是在人们日常交往中起作用的。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实实在在的存在着,起着作用。谁无视它,谁违反它,谁就碰壁。

潜规则比显性规则历史更悠久。它们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不同层面以及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群体和组织中。它们以习俗、风气、惯例、规则的形式出现,成为很多人心照不宣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可以说,哪里有集体和团体,哪里就有潜规则。潜规则可以分为三种:良性、中性和不良。当然,我们今天说的是相对于显性规则而言的不良意义上的潜规则。

其实大合同本来就是一个潜规则——一个私下遵守的规则,但同时又对正式规则的代表隐藏起来。后来,这个潜规则上升为正式规定。因此,对潜规则的分类和定性也要动态地、历史地看待。

虽然现在人们对潜规则这个词的理解有异议,但这似乎并不影响我们对它的使用和讨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离不开法律等明文规定。中国当前社会的一些腐败和不公,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显性规则机制的不完善。潜规则对法律有很大的离心力,导致法律很难在所有特定场合准确发挥维护正义的作用。

比如买官卖官,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潜规则。显而易见的规则应该是选拔德才兼备的人,同时考虑年龄、学历、资质、性别等因素。而买官的人,道德上肯定有瑕疵。这里确实存在对立关系。但在更高的层面上,官员完全由上级任命而非群众选举产生的制度,与买官潜规则是兼容的,并不那么对立。此外,官员完全由上级任命的制度不符合最高的正式制度,即宪法。潜规则和明规则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

从某种角度来说,潜规则往往是显性规则缺失或失效的产物。正如大街上的消息不通畅,小道消息必然盛行。在一个正式规则不完备或者有些规则形式上没有实质权威的社会,潜规则必然会成为影响甚至维持社会运行秩序的替代品。只是它的效果和潜在效果都是负面的。潜规则是不同利益之间博弈自发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秩序或规则。当然,他们的出现会受到健康的道德观念和形式规则的约束,经不起道德和法律的拷问。

潜规则之所以没有绝迹,主观原因是各级管理者和管理群体在不同的微观环境下,为了自身的价值取向而做出的管理制度、措施和行为选择。比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以对策回应政策,以形式回应检查,对地方、单位、部门、少数人实行一种利益保护。

客观原因有两个明显的因素:一是显性规则除了法律法规之外,往往过于原则和笼统,甚至一些详细的显性规则因为缺乏刚性的机制保证执行,过于依赖意识而被束之高阁。其次,近年来,社会微观组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直接密切关系远远超过宏观社会,而微观组织的制度设计、管理措施、内部氛围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仅仅从人的素质层面去追溯潜规则还是太肤浅,还应该从管理和治理的层面去寻找原因。总的来说,现在的潜规则在很多领域依然存在并发挥作用,是风气、制度和人们的价值观、素质相结合的自发运行的必然产物。

潜规则的基础是代理人与“所有者”的独特利益不同。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司,只要代理人能够通过出卖委托人的利益获得更多的利益,就有可能从事这种私下交易,并形成一定的规则。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委托代理关系越来越普遍,这是潜规则流行的基础。

官场潜规则是建立在更基础、更深层的职场潜规则和社会潜规则之上的。

在官场中,《红楼梦》第四回的“官护象征”揭示了封建社会做官的一条潜规则——不要碰权力。今天,这一规则的遗产仍然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并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表面上已经非常理性、民主、契约化的政治运作、行政管理和决策,实际上都受制于一种心照不宣的人文法则和经验规则。去年有杂志分析了大部分干部以沉默对待腐败的现象——“即使知道他不好,也还是跟着他”,认为以沉默面对腐败是一种潜规则,因为“一把手”的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科学的分权和有效的监督措施。近年来,集体沉默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说明我们的社会风气和组织风气现状,离恶不压权的理想境界还有很大距离。以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为例,他的闪光点是对显性规则的创新和细化:创立了干部推荐责任制,实行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报告制度,还制定了群众评议和组织考察办法。阴暗面则是对潜规则的大胆运用和对明规则的肆意践踏,使得“买官-剪裁官标-卖官”的流程在当地畅通无阻。

官场潜规则是政治运行中的痼疾。虽然无形、无名、无理,但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导致少数干部奉行“朝中无人当官”的信条,为当官找靠山,买官卖官成为公开交易。有的人“不找组织,找关系”,做事不求“群众拍手,但求领导点头”。这些官场潜规则的存在,无形中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这种游戏规则,放不上台面,进不了文件,甚至很难说,但实际存在,是一种腐败,一种政治权力的腐败。这种官场潜规则的存在,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官场潜规则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建立在更基础、更深层的职场、社会潜规则之上的。在职场潜规则中,我认为首先是改善与领导的关系,这包括细心观察、做自己喜欢的事、为他谋利、感情投入、绝对服从、藏恶扬善、见风使舵等要素。任何不了解时政,敢于挑战这种潜规则的人,都会被打压或者淘汰。这种事情并不少见。河南省某县公安局一名副政委遭恶势力团伙及其保护伞暴力报复,不得不被“借调”到省市工作,被当地群众称为“猫被老鼠追”。

最近,中国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沉重打击了流行多年的商界潜规则。商业贿赂存在于图书购销、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电信、金融、建筑等诸多领域,潜规则几乎成为重要规则。形式有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推广费、宣传费、考察费、研讨会费等等。今天,许多领域潜规则的存在表明,不良风气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抵制,已经固化为主导某些人行为的规范。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情况。

潜规则造成了“优胜劣汰”的压力,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

潜规则就像平静的河水下涌动的暗流,对不讲道理的人来说是巨大的陷阱;熟悉这种方式的人会如鱼得水。潜规则往往是只可意会的话。它们需要人们在不断的“试错”中逐渐摸索,在一次次的失败中适应和认同,碰壁和“尝到甜头”。严酷的现实教会人要“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优胜劣汰”的压力,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古代官场的“清官淘汰”就是典型的例子。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只能增加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近二三十年来,我国社会正义的维护机制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制建设上,忽视了规则建设,导致很多不良潜规则代替了法律的功能,影响恶劣。例如,中国已经有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消费者的权益仍然频繁受到侵犯。这是因为商家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在法律的主要条款下制定很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这在住宅这种特殊消费品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开发商通过拒绝销售、延迟交付、夸大宣传、合同文字游戏等手段蒙蔽消费者,攫取非法利润。

潜规则也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的背后就是这样的利益。在等级制和民主化发展不足的背景下,由于权势集团的话语霸权,潜规则的出现首先是权势一方的利益需要,而且由于这种潜规则直接反映的利益需求偏离了显性规则,往往需要被掩盖,但背后的不良功利主义还是非常明显的。

潜规则还有一种神奇的力量,让上层的显性规则失效,让群体失去理性,产生习惯性的盲目。在最近的一次调查中,有一个问题:你有勇气打破行业腐败的潜规则吗?在8584名受访者中,只有2364人选择“是”,6220人选择“否”。苏格拉底称这种情况为:一个人被别的东西挟持,像奴隶一样被领导。潜规则就是这样一种“他者”。

潜规则会让人把正常的事情当成不正常的事情,从而扭转人们的是非观和荣辱观。

潜规则之所以有如此大的魔力,在于谁违反了它,阻碍的不仅仅是秩序本身,更重要的是这个秩序的所有受益者,也就是潜规则背后的所有既得利益者。作为利益相关者和分享者,他们不能不时刻警惕“谁动了我们的奶酪”,从而扮演了潜规则“守护者”的角色。就这样,潜规则的存在迫使好人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要么“死”,要么“投降”!目前一个人做了自己负责的事情,就会被感动,甚至被各种方式表彰。一个人为自己做错的事道歉,这样的人比没做错的人更有感恩之心,似乎更值得尊敬。遵守道德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但今天看来就不那么自然了。这其实是在扭转人们的荣辱观。

有媒体曾报道过,山东某地一名雷锋班战士,回乡后坚持做好事。他为村里义务清扫街道多年,得不到周围人的理解。他被家人送进精神病院五次。结果医生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不是他病了,是我们病了。因为我们太自私,不懂高尚。”为什么很多人对不道德现象习以为常,却把道德行为视为不可思议的“另类”?不能说有潜规则。潜规则盛行的社会,很难鼓励和张扬正义和美德,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会变得非常脆弱。

从社会环境看,潜规则的社会温床是前法治社会——人情社会。在社会现实环境中,人们凭借关系遵循熟人社会的潜规则,可以获得很多好处,而不必担心显性规则,更不用说对显性规则产生敬畏感。按潜规则办事的人,有时候即使违反了明文规定,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他们有时会因为获得大量灰色利益而受到一些人的“羡慕”。这种现实感对人的是非观念、荣辱观念的影响最强,消解了现代社会应有的法治、公平、人性、规则等基本观念,其破坏力绝不会局限于一代人。

我听过一个说法,潜规则这个概念一出来,很多偷偷摸摸的行为就变得名正言顺了。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潜规则的说法可以为良心屈服提供借口。这是一种罪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人们其实是在内心挣扎着屈服于潜规则,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做着艰难的选择。道德在现实利益面前往往是脆弱的。这不是观念、认识的问题,而是决定利益的制度问题。

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显性规则,即正式规则主导公民生活的社会。

何中华:作为民主法制社会,现代社会的特点是开放。一个健全的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正式规则主导公共生活的社会。既然开放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这一特征就应该应用于现代社会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建设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制定的过程也是潜规则显性化和规则完善的过程。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潜规则都可以或者应该成为显性规则,这需要一个筛选和平衡。因此,立法设立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筛选和选择的过程。那些与显性规则并存,在价值理念和制度目标上与显性规则相冲突的潜规则,即有害的、消极的潜规则,必须彻底清除。

任何制度安排,其设计的出发点都难以逃脱利益的考量。无论是“潜伏”还是“明显”,都没有例外。唯一的问题是它所捍卫的利益是否合理。潜规则之所以不能说出来,不能摆到台面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充当了不当利益的保护伞。潜规则,一个“潜”字,可以代表一切。不知道冠冕堂皇的背后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交易。既然是利益导致的,社会就不得不用利益让遵守潜规则的收益小于遵守明规则的收益。或者反过来说,违反潜规则的成本大于违反明规则的成本。在打破潜规则的过程中,教育、道德启发等。无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他们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局面。制度安排的出发点不能放在这上面,只能从利益的角度来构建合理健全的刚性制度。

改革时代制度安排的一大任务是如何以显性规则拓展有效的社会空间,使整个社会真正成为一个规则显性的秩序良好的社会。

存在的不一定合理。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我们期待用科学、公正、公开的“阳光操作”和刚性的显性规则,取代那些不上台面却盛行千年的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