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母校论文抄袭有什么结果?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不合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撤销北大此前作出的决定,同时驳回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受案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例因涉嫌抄袭而被撤销博士学位的行政诉讼。记者一直在关注此事的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联系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主张。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生。2013年7月5日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上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1年6月,她在读博士期间,向《国际新闻》杂志提交了论文《法国大众新闻中的扔石头党运动1775》(以下简称“运动”)。
同年5月,临近博士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和科研统计,体育作为科研成果列入了她的答辩申请,注明“国际新闻学13收到,整装待发”。
当时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和另外3篇未发表的论文随体育一起投稿。
2013年7月23日,于艳茹获得了博士学位。毕业后18天,《体育》一文在国际报刊上发表。
一年多后,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宣布,于艳茹在《体育》杂志上大段翻译原作者论文,并直接使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了专家调查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65438+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0月9日表决,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体育论文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表示,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上诉,但均未得到支持。2065438+200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判令其博士学位证书恢复法律效力。
今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也有不当。其决定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决定,北大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虽然《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否定了获得博士学位者所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后再作出撤回被告的决定,并确保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本案中,虽然北大在调查之初对于艳茹进行了约谈,但这种约谈是一种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仅陈述了《学位条例》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并未明确具体条款,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也不适当。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即使没有规定,也要保证程序正义。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大在上诉中提出了三点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才能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面试是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结果;虽然撤销决定中没有列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大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实质是,在作出任何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正义标准。本案中,北大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学位授予权或撤销权时,也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使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也应自觉采取适当措施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策程序的公正性。
对于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一中院认为,在北大作出撤销决定前,调查组只约谈了于艳茹一次,约谈内容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至于这个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大没有给出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学位可能被撤销的风险的情况下,很难进行充分的陈述和抗辩。所以北大的约谈不足以得出履行了正当程序的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然写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写明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大尊重法院判决,按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他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绝不容忍任何违反学术道德和抄袭行为,切实维护学术界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论文并不是她的博士论文,而是课外作品,不应作为撤销其博士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则认为,无论论文性质如何,只要论文存在抄袭行为,就是学术不端,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此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的概念理解不同。于艳茹认为,国际出版社出版她的作品时,她已经从北京大学毕业,因此不属于在校期间出版。而北大则认为,一篇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被列入其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的“待发表”一栏,因此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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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北大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处罚过重。
“两次审判的判决回避了实质性问题。他们没有确认撤销学位是否合格,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相反,他们通过程序非法撤销了决定。事实上,经过北大的纠错程序,他可以继续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这一案件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学研究中心已经举办过两次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鑫也多次发表过自己的观点。
刘鑫指出,从实体上分析,北大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发现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弄虚作假、伪造等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位”,赋予了学校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在运用这一权力时,绝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区分弄虚作假和伪造。
“当于艳茹申请学位时,他报告发表了四篇未发表的论文,而所谓的抄袭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至少要有两篇发表过的论文。不用列举四篇未发表的论文,她申请博士学位就够了。”刘鑫表示,所谓的抄袭与于艳茹的博士学位无关。对于涉嫌抄袭一事,该杂志已宣布给学术界带来不良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处罚平等的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国家。太苛刻,太不人道,太不合理。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持有类似的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应该与撤销博士学位的条件相对应。排除于艳茹被指控抄袭的文章,她仍然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她的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讨论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完成学业并离校的研究生,一旦被发现在学习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其相关奖励、毕业证和学位证将被撤销。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处罚的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红垒指出,虽然《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学位条例自行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规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红垒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也规定了对情节、后果和本人态度的处理,但这些情节在对汝嫣的处理中并不考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特别关注本案判决书中提到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表示支持判决中的说法,即“于艳茹没有机会为自己辩护”。?“我们多年来一直在推广正当程序原则,这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教学非常有意义。”
大多数专家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然而,关于于艳茹的博士学位是否可以恢复,目前还没有官方消息。
继续等,看最后结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