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使用过哪些土地分类制度?每个土地分类系统的特点是什么?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特征及其异同的基础上,对土地类型的分类。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土地的特点和人们对土地利用的不同目的和要求,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体系。中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

一种是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可以根据土地自然特征的不同进行分类,土地的某一自然特征,土地的某一综合自然特征;

二是土地评估分类体系,主要是根据土地的经济特征对土地进行分类;

三是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主要是根据土地的综合特征进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了进一步分类。1984制定的《土地利用调查技术规范》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和含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应用了土地现状分类体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中国土地划分为8大类46个亚类。八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居住和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1989颁布的城镇地籍测量规则规定了城镇土地的分类及其含义。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调查采用城镇土地分类系统。在城市土地分类系统中,我国土地被划分为10个一级类和24个二级类。10一级用地有:商业金融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居住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落实城乡土地行政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国土资源部于2001制定并发布了《城乡统一土地分类(试行)》,原《土地利用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试行土地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1)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个一级类别。这三个类别的定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2)二级班15。按照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新设立的“其他农用地”等五种土地类型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业服务、工矿仓储、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别,与现状土地利用状况分类的水域分开的特种用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除外)、水利建设用地等8个土地类别构成建设用地;按原土地利用状况分类的未利用地(山脊除外)和其他未进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3)三级地类71。这些都是在原有两种土地分类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合并和补充的。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可分为五类:1)耕地;2)园林;3)林地;4)放牧草地;5)其他农业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可分为八类:1)商业服务用地;(二)工矿仓储用地;(三)公共设施用地;(四)公共建筑用地;5)居住用地;6)交通用地;(七)水利设施用地;8)特殊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两种:1)未利用地;2)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