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贷款的银行转型

CDB成立于1994。从14开始,CDB开展业务的依据是国务院(1994)22号文,即《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该通知包含两个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设立和经营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由于没有其他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规可以参照,CDB在开展业务时经常遇到困难。“国务院(1994)22号文的内容不适应开发银行的发展现状和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监管机构称,开发银行成立以来的14年也是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银行的发展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规定可能不完全适应新形势。

无论是成立政策性银行较早的美国、加拿大和德国,还是成立政策性银行较晚的日本和韩国,都有政策性银行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虽然央行正在牵头制定《政策性银行条例》,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条例并未浮出水面。

业内专家一直呼吁,在参考和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地位,解决其发展方向、经营体制、运行机制、业务功能和作用等方面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策性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任务和经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原来的政策性业务实际上已经逐渐变成了商业性业务。在CDB建国以来的14年间,它作为金融延伸功能的使命基本上已经结束。因此,CDB必须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展业务,改革管理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赵鹏一直呼吁尽快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条例》。赵鹏认为,包括CDB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应通过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改革成为制度体系完善、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稳健、经营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政策执行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同时,国家应尽快理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关系,CDB的政策性业务应与金融体制改革相匹配,严格界定业务范围,实现社会性与效率性的统一。

中央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政策性银行中率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要求开发银行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实行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主营中长期业务。

商业转型的目标确定后,CDB的改革迅速推进。2007年6月65438+2月31日,CDB获得中央汇金公司200亿美元注资。业内预计,随着CDB领导地位的逐渐明晰,股份公司的上市也将水到渠成。

CDB的改革是从政策性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型,既要转型,也要转型。改革跨度大,不同于现有商业银行业务方向、框架和模式下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CDB商业转型后,虽然不再发放新的软贷款,但仍将管理过去发放的3000多亿元软贷款。CDB对软贷款的管理和潜在风险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将对软贷款进行全过程管理,对现有的软贷款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重组和完善,重点监控软贷款的资金流向,防止挪用。一旦借款人挪用软贷款,CDB还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收回贷款或变更贷款合同。CDB承诺将与监管部门保持定期沟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充分发挥软贷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合理控制风险,确保金融资产安全。

CDB的一系列改革,包括软贷款,与其商业转型密切相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CDB商业化转型总体目标,CDB将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实行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通过财务重组和内部改革,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将开发银行从政策性金融机构转变为资本充足、内控严格、经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强、竞争力强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