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早的铁路法是
最早的是明治三十九年的《国有铁道法》(1906)。
政府收购了最大的17私营铁路公司,实现了铁路国有化。二战结束后,由于工会的阻挠和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日本发起的全国铁路恢复重建计划并没有完全实施,所以都以失败告终,未能遏制全国铁路经营赤字连年上升的趋势。此后,日本根据当时的国情提出了民营化改革,并于1986年颁布了《日本国有铁路改革法》,1987年实现了民营化,新的铁路事业框架JR制度得以确立并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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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海对铁路的解释是,用机车牵引车辆组成列车(或自带动力装置的车辆)并遵循规则行驶。铁路运输是一种陆路运输方式,用机车在两条平行的铁轨上牵引火车和车辆。传统的方式是钢轮出行,但广义的铁路运输仍然包括磁悬浮列车、缆车、索道等非钢轮,或者轨道交通。铁轨可以提供一个非常光滑坚硬的介质,让火车车轮以最小的摩擦力在上面滚动,让人感觉更加舒适,同时也可以节约能源。如果配置得当,铁路运输在承载同样重量的情况下,可以比公路运输节能50%至70%。而且铁轨可以均匀分散火车的重量,大大提高了火车的载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