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英国法律;教会法;版税;教权
教会法是指中世纪以教皇及其教廷为核心,以各国教会组织为载体的法律体系;英国法是指11世纪诞生的以英国王权为核心,以英国世俗阶级为载体的法律体系。在中世纪的长时间范围内,教会法和英国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它们之所以在法律史上具有可比性,是因为它们在各自发展的最关键时期基本保持了时间和空间的一致性。在那个遥远的时代,它们保持着类似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与其他日耳曼部落法类似,英国法最初是建立在大量地方习俗的基础上,与教会法的关系具有很强的单边性。换句话说,只有教会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几乎没有反作用。教会法通过灌输对英国法产生影响;然而,这种“灌输”也遭到了英国王权和日耳曼习惯的顽强“抵抗”。除了斯蒂芬国王短暂的动荡时期,英国君主制一直在与教皇的权威竞争,抵制“宗教权力至上”的观念,坚持王权高于宗教权力。因此,夹在“灌输”与“反抗”之间的英国法,必须在同时尊重多种力量的前提下发展。
教会法:法律传统的整合
西方传统,如果追溯的话,有三大渊源:“古希腊-罗马”、“犹太教-基督教”和“日耳曼”。教会法与这三个渊源关系密切,因此是西欧中世纪法律史研究的重点对象。
1.教会法首先继承了“古希腊-罗马”的法律传统。据老虎说?利维对18世纪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视为资产阶级法的来源,主要包括罗马法、封建法、公法、王法、商法和自然法(其中自然法是指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利用和反抗教会法和世俗法压迫的法律理想)。他指出,“所谓教廷,不过是一个死去的罗马帝国的幽灵,戴着皇冠,坐在它的坟墓上。因为梵蒂冈突然从那个异端势力的废墟中崛起。”[1]或者可以说,教会法实际上是罗马法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其他历史事实证明,罗马法的复兴和教会法的系统化出现在同一历史时期。以中世纪教会学院为基础的罗马法复兴,本质上是一场宗教运动。简而言之,教会法包含了理性和法治的经典元素。
2.教会法是犹太-基督教法律传统的直接体现。教会法的一般特征是法律信仰和神圣权利。这源于古希伯来人信仰的一神教,而摩西的结盟五经创造了崇拜更高法律的传统。基督教在继续遵循犹太经典的同时,创造了赎罪的宗教观念,进一步夸大了世俗与理想的距离,塑造了宪政性质的崇拜心理。
3.教会法是日耳曼传统的竞争者。西方法律中的“日耳曼”是尊重习惯的意思。理性和推崇能否打破习惯,如何打破习惯,其实是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律史的主题。在与日耳曼法的博弈中,教会法容忍大部分习惯与之共存,如“神判”、“决斗”、“宣誓书”。但与此同时,零散的习惯已经形成体系,注入灵魂。10世纪以后的西欧封建法律,包括英国法,其实都是教会法和日耳曼法的结晶。
英国法律:强大王权的作品
皇家法律决定了欧洲封建国家的走向,这是一种错觉,但在英国,情况完全不同。因为王权和教会权力的发展是同步的,王权对国家法律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甚至超过了教会。相比较而言,英国君主制在中世纪西欧并不是最强大的,但它对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的影响却是那些武力更强的欧洲君主制国家所不及的。这主要是因为:
1.英国王权封建化的预见性和彻底性
英国大约在诺曼征服前一个世纪被日耳曼王国威塞克斯统一,但此时王权基本属于日耳曼君主国,而非封建君主国。国王只是日耳曼部落的军事首领,不具有封建族长的地位。在9世纪末的英国封建化进程中,土地分封制取代了具有“马尔克斯”性质的农村公社,宗主权成为划分人们权利义务的范式,即封建领主根据宗主权对封臣享有属人或半属人管辖权,同时又要承担保护的责任。因此,英国君主政体呈现出日耳曼和封建的双重性质。
对此,法国著名中世纪历史学家小杜泰分析说,虽然封建主义本身包含了分离王权的因素,但它不能脱离王权而单独存在,因为“封建统治的制度化在逻辑上要求这个金字塔有一个塔尖”。法国中世纪历史学家福奎因甚至认为,能够建立政治权威并最终形成完整的封建君主制的地区是最封建的地区;相反,在德意志封建制度没有建立的时候,封建隶属的社会网络没有形成,表现出“无政府主义”的特征[2](P24)。换句话说,封建主义本身逻辑上要求王权的存在。
由于君主制本身符合封建逻辑,而英国和诺曼底的封建化在西欧非常先进,威廉在英国建立封建君主制几乎没有遇到理论上的障碍。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的巩固和英国的封建化越来越成为同一过程,这就决定了“英国-诺曼底”王权是西欧最早、最彻底的封建王权。
2.英国王权的特殊性和强硬性。
封建逻辑既包含了确立王权的意义,也包含了对王权的离心倾向。法国、德国等欧洲的封建制度基本上是自下而上建立的。虽然国王也有很强的政治权威,但由于封建制度的形成缺少王室的参与,封建制度本身所包含的离心倾向更加明显。所以在这些欧洲地区,国王首先是封建宗主,然后才是国家领袖。王权的政治权威建立在其封建门阀的军事实力之上,导致王权崇尚暴力,忽视统治技巧的运用,缺乏韧性。
英国的情况不同。威廉一世不是英国的封建贵族。他用武力直接取得皇位,利用基督教赋予王权以神圣的地位,才成为封建领主,使得来自欧洲的封建制度自上而下地被放置。西方学者认为,这种盎格鲁-诺曼封建制度的构建,实际上“并不是为了反对国家和王权,恰恰相反,是根据他们的要求而设定的。”为了站稳脚跟,初到英国的威廉一世改革了欧洲的封建制度,限制封建贵族的离心倾向。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使英国封建王权获得了比封建宗主国更强的地位,即封建王权首先是王权,然后才意味着最高的封建宗主国。此外,由于诺曼人是英国的外来者,威廉一世特别注重灵活和变化,他在英国的最初几次改革都取得了成功,这为英国君主制久而久之的强硬奠定了基础。
(1)利用军事封地制度实现了不动产,形成了国王与封建领主不动产交织的格局。
(2)对全国各地的土地面积、牲畜数量、收入等进行详细调查,即“末日审判”调查。西方学者称之为“对封建主义分裂势力的防范措施”。
(3)将相对的封建领主与诸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为封建宗主权对各级诸侯的直接统治,以迎合王权自身对一切臣民的主权。
经过上述转变,“王权至上”的誓言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贯彻。
3.英国王权的独立和自由
英国君主制在遏制封建离心倾向的同时,也受到了迅速膨胀的教会势力及其背后梵蒂冈的威胁。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推动了教皇革命,将“神权至上”理论进一步发展为“宗教权威至上”,强调教皇的绝对权威,反对威廉一世对英国教会的改革,要求其效忠教皇。但威廉一世公开表示:“我从未同意效忠,现在也不会。所以我从来没有许过这个诺言,也没有发现我的祖先对你的前任忠心耿耿。与此同时,他发布了许多命令,禁止教会与教廷联系。所以英国并没有实行“教权至上”的思想,而是建立了英国君主制保持独立于罗马教权的传统。
总之,在诺曼征服时期,英国君主对教会离心力的抵抗是成功的。英国君主制建立了反对教皇的世俗权威,这得益于威廉一世全方位的封建改革、威廉一世个人的君主集权倾向以及教皇革命晚于诺曼征服近八年的历史契机。但是,罗马宗教势力的不断上升,仍然激发了英国教会反对王权的意识,使得后世的英国国王不得不与教会进行痛苦的斗争。罗马的宗教权力在斯蒂芬国王时期甚至占据了很大的地位,但王权最终翻身了,得到了与宗教权力并行发展的机会,这充分说明英国王权一直保持着对抗教皇权威的能力。王权和教会权力在国家法过程中保持了平衡,这成为中世纪英国和欧洲国家在传统整合问题上的最大分歧。
第三,英国法与教会法的合作与对抗
根据上述论证,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缩影,但由于英国王权的强大,英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必须遵循一条特殊的道路。其中,王权与宗教权力的合作与对抗关系构成了一条主线,串起了英国法律对与法律传统的融合过程。下面分四点来讨论英国法的基本历史背景。
1.权利与教学权利的互助
在诺曼征服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君主制与基督教教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基督教在英国君主制从日耳曼向封建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早期的英国国王信奉日耳曼部落神沃登、提乌和图诺尔,其中沃登是日耳曼战神,提乌也是战神,图诺尔是雷神。大多数英国国王认为他们是沃顿的后裔。这种建立在日耳曼军事民主基础上的王权体制导致了王权的衰弱,国王的决策往往被witenagemot废黜。随着公元6世纪基督教在英国的传播,王权被神化,获得了高度的权威。日耳曼人的王位继承必须由贵族选举的习惯流于形式,“witenagemot”逐渐失去了对王权的威慑力。
11世纪前后,英国王权的神圣政治权威普遍确立,超越部落的民族团结意识为王权的封建化奠定了基础。英国王权性质的改变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应归功于基督教神权政治的支持。英国君主对基督教及其教会的支持也是显而易见的:国王皈依基督教加速了基督教在英国的传播;从7世纪初开始,在王权的支持下,基督教教区不断扩大重组,到12世纪,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结构。
总之,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教会在王权中的作用主要集中在精神领域,体现为神权政治。它依附于王权并受到王权的庇护,为王权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一时期,虽然教皇成为英国教会和世俗世界公认的精神领袖,梵蒂冈也越来越渴望介入英国世俗政治,但它无法干预英国政治,也无法有效管理英国教会,在王权下仍处于从属地位。
2.改革宗教权利和抵制罗马宗教权利的权利。
诺曼人自称是真正的“基督教士兵”,打着英国“克吕尼精神”的旗号出兵英国。因此,诺曼征服甚至可以理解为罗马宗教权威干预英国政治的做法。
然而,征服者在实现后改变了初衷。诺曼底公爵威廉不仅没有在英国进行“克鲁尼改革”,反而在诺曼底沿袭了他的思想,加强了君主制,进行了旨在巩固英国君主制的英国教会封建改革。诺曼血统的教会贵族通过向种族亲信分配重要教职和瓜分土地,拥有英国26%的大地产,并承担向国王提供780名骑士和补贴的封建义务[2](P180),使英国教会被纳入封建逻辑。诺曼底英国教会愿意为王权服务,甚至教会僧侣直接担任大臣和宫廷官僚。威廉一世在法律1067中宣布了国王对教会的绝对权威。
针对教会权力的世俗化趋势,发源于法国西南部的“克吕尼精神”将矛头指向封建帝制,认为教士的道德败坏完全归咎于封建帝制进行的封建改革。“克吕尼精神”的盛行,为梵蒂冈鼓吹教会权力自主论乃至“宗教权力至上”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于1073年登基。他从“犹太教-基督教”传统中挖掘出宗教与世俗主义二元对立的思想内涵,提出了新的神权政治理论。他认为王权控制的世俗政府是“原罪”的产物,以教皇为中心的宗教权力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在上帝之下,在君王之上”。如果任何世俗王权不忠于基督,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共颁布了27项教皇法令,明确宣布“教会权力至上”,对教会权力的独立性以及教会权力与王权的关系做出了新的定义。然而,威廉一世不仅拒绝效忠教皇,而且拒绝教皇干涉英国政府事务,并进一步加强了对教会的控制,规定未经国王批准,教皇的文件和信使不得进入英国,英国牧师不得前往罗马或其他地方参加教廷的宗教会议。由于其封建利益,英国教会没有给予积极支持教皇的革命。相反,许多英国牧师激烈地驳斥了教皇提出的“宗教权力至上”的观点,为王权辩护。至此,罗马教权与依附于王权的英国教权的关系一度中断。在局部冲突中,英国君主取得了胜利,但罗马宗教权力的独立性已经充分显露。
3.罗马教会势力争取英国教会势力,统治王权。
威廉一世对英国和诺曼底王位继承的忽视已经成为困扰英国君主制保持稳定的痼疾。威廉一世之后,诺曼帝制与盎格鲁撒克逊封建贵族的经济矛盾逐渐激化,教廷趁机向英国教会渗透。威廉二世时期,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伦与国王对抗,打破去罗马的禁令,这标志着英国教会开始分裂,以坎特伯雷大主教为首的教会势力开始脱离英国王权,向罗马宗教势力靠拢。
亨利一世时期,亲罗马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亲英国的约克大主教为争取宗教权利而斗争。教皇要求亨利一世同意从1126任命坎特伯雷大主教为教廷常驻英国特使,赋予他代表教廷召开宗教会议的权力,亨利一世被迫接受。在此期间,“教皇的地位强大到足以迫使国王在教职任命上做出实质性让步”[3](P528)。
1106、亨利一世军事收复诺曼底,标志着英国王权得到巩固和发展的“新时代的开始”。但由于王位继承制度的薄弱,长子世袭制未能确立,英国陷入了16年的王位争夺战。斯蒂芬的英国临时王权逐渐削弱,他一度失去了对英国政局的控制,更不用说与宗教势力作斗争了。在1136年颁布的法令中,斯蒂芬国王本人生活在教皇之下,声称王权是“由罗马教廷的无辜教皇批准的”。罗马天主教会对英格兰宗教势力的控制达到了顶峰:教皇取代了身为王子的约克大主教,宣布了针对英国的“禁制令”,以开除教籍威胁英王,迫使王权屈从于宗教势力;教廷还加强了对英国教会的意识形态控制,以新神权政治理念削弱了英国教会权力与英国王权的联系。教皇的权威在英国完全确立。
4.王权与“罗马-英国”宗教权力的竞争与平行
1154年,安茹派皇位的争夺者亨利二世登基,开始重申王权高于教权。但此时,无论从教会组织的经济利益还是牧师的思想倾向来看,英国的宗教势力已经脱离了王权的束缚。
威廉一世之后,封建贵族的经济利益是独立的。由于英国教会彻底的封建化,跟随封建势力,教会的不动产逐渐摆脱了王权的控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思想倾向上,受教皇革命影响,英国牧师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提出了“王权神授”论,暗示王权处于宗教权力之下;贝克特大主教甚至宣扬宗教权力高于王权的布道,同时发泄下层牧师对王权的不满。
在与贝克特的辩论中,亨利二世重温了《克拉伦登宪章》,重申了国王赋予教会的诸多特权,包括:牧师不得擅自出国;任何有教职空缺的教区或修道院的土地收入归国王所有;教师的任命应根据国王的指示进行;神职人员诉讼不一定交给梵蒂冈,但可以由国王等决定。亨利二世希望切断英国教会权力与罗马教会权力的联系,限制英国教会权力的经济独立性,剥夺其司法权。宗教与习俗的矛盾愈演愈烈,长达六年的政治斗争最终以大主教贝克特的殉难而告终。
1172年,亨利二世屈服于教皇在Afronchigh的特使,在大教堂前公开放弃了《克拉伦登宪章》中那些“侵略性”的部分[3](P249)。贝克特死后,亨利二世放松了对教会的控制,英国教会完全处于教廷的管辖之下,宗教狂热在英国空前高涨。在这一点上,王权和教会权力是平行的,互不控制。“英格兰和诺曼底是12世纪末13世纪初欧洲最少受王权控制、最大程度服从教皇权威的政治体。”[3](P529)
参考资料:
[1]老虎?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M]。上海林雪出版社,1996。
[2]孟广林。论英国封建君主制--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
[3]哈罗德?j?波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