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se01:什么是剥削?如何创造剩余价值?

什么是剥削?马克思主义始终把消灭剥削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总设计师还把“消灭剥削”作为他所强调的“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特征。但是,有必要深入研究什么是剥削。问这个问题似乎很可笑,因为人们觉得这是一个很常识性的问题,大家都会脱口而出:“无偿占用别人的劳动就是剥削。”翻开字典,你还会看到这样的解释:“它是指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或一个社会群体,凭借私人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夺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群体的劳动成果。”无论是人们的常识认为是“占有”别人的劳动,还是字典解释为“攫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它们的相似点都是“无偿”占有或攫取“别人的劳动”。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社会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货币资本是否真的免费“占有”或抢夺“别人”的劳动。虽然“剥削”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常识性的问题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常识性的解释也不一定正确,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需要认真揭示。什么是“免费”?所谓“无偿”,就是为“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工作,没有任何报酬或补偿。有些字典会用“政治特权暴力夺取人民劳动果实”,还会把“剥削”也包括进去,这显然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按照传统的解释,既然剥削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的自然生产关系,那么不仅超经济的暴力夺取不应纳入剥削范围,正常经济关系中的“剥削”本身也不能认定为重大侵害,应该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高级生产关系。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人类社会是如何在一种非正常的状态下运行了几千年,创造出如此丰富的社会文明。所以,还是要重新审视所谓的“剥削”,从理论上拨乱反正。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可以占有和抢夺他人的劳动成果。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要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别人的劳动在使用中所创造的财富除了维持劳动者本身的基本生活以外,还必须是剩余的。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具备了别人才能拥有的劳动能力,别人才能拥有,否则就会把劳动者逼上绝路。人类社会发展初期,被俘的战俘因为无法创造超额财富而被杀,留着也没用;后来他们不杀生,把他们变成奴隶,是因为社会生产力已经提高到囚犯劳动创造的财富不仅自己消费,还有一点剩余。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稍微有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第二个条件是有些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劳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生产资料。为了生存,他们要么像奴隶社会那样,把自己变成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把劳动力交给奴隶主使用;或者像封建社会那样,在租来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把自己劳动力的“用益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资本家使用。只有这样,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才能得到发挥和使用,劳动者的生存才能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拥有生产资料的人才能占有他人的劳动。否则,劳动者有了生产资料,就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和自己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形成实际的劳动过程,创造财富供自己享用。在这种情况下,别人无法占有和攫取他的劳动。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在劳动能力被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劳动是否仍然归劳动者所有。在人类经历过的三级社会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劳动及其产品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奴隶社会就不用细说了。那个社会的奴隶不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还拥有自己的身体。合乎逻辑的是,奴隶主把所有属于他的劳动要素结合起来,形成的劳动及其产品属于奴隶主。即使给奴隶提供了必要的生活资料,也是为了维护和保护奴隶主所拥有的财产不缩水和消亡。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劳动力市场上将自己的劳动“收益权”出售给资本家,资本家将购买的劳动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现实的劳动实践,创造财富。这两种情况下的劳动,无论是活劳动(劳动过程)还是物化劳动(产品),是否仍然归劳动的承担者所有?显然不再是了,因为当劳动力被使用和发展形成劳动时,它就不再归劳动者所有,而成为资本家和奴隶主的财产了。当然,他们的劳动成果应该归资本家和奴隶主所有,所以根本谈不上占领和抢夺“别人”的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动力及其产品归不同的人所有。在封建社会,劳动地租是指农民出租地主的土地后,把自己的劳动“用益权”让给地主,地主把用土地使用权换来的劳动和自己的土地结合起来,形成现实劳动,他的劳动和产品归地主所有;佃农在交纳劳动租金后在租佃的土地上劳动,自耕农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其劳动和产品归自己所有;实物出租的房客,他们的劳动和产品一部分归自己所有,一部分归房东所有。所以,只有实物地租是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及其产品的一部分,一部分被地主“攫取”和“占有”,但这是双方自愿的。可以说是“抢”和“占”吗?所以,人们一般所说的“攫取”、“占有”、“他人劳动”都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的不仅仅是奴隶的劳动力,而是奴隶的整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在一定时期内出租工人劳动的“用益权”。工厂里工人的劳动及其产品不再归工人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因此不存在资本家对工人劳动及其产品的“攫取”或“占有”。资本家和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租赁和购买劳动力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抢夺和占有;资本家出租劳动力后,当它使用劳动力形成劳动时,就不再归劳动者所有,更谈不上攫取和占有了。再次,在任何正常的经济活动中,都不存在“无偿占有”,所谓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在任何正常的经济生活中都不存在。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无论是古代的奴隶主出钱买奴隶,中世纪的地主出钱买佃户,还是近代的资本家出钱买工人,前者都是无偿地为后者的劳动力买单。唯一的区别是补偿的形式不同,补偿或多或少。这种补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不是因为前者的善良,而是客观经济规律在起作用。如果前者不给后者一定的补偿,或者补偿的程度不足以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那么无论奴隶主、地主还是资本家,都会因为失去合适的劳动力而无法继续生产,工人就会被迫造反,从而使统治者不得安宁。历史上的繁荣时期,一般是对劳动者的“补偿”时期;正是那几段不当的“补偿”,逼得工人奋起反抗,社会一片哗然。纵观几千年的阶级社会,虽然奴隶农民起义和工人罢工时有发生,但社会大部分时间还是稳定的、安定的,证明了“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恰当的、恰当的。工人起义和罢工迫使统治者放弃“苛征”,实行“轻税减赋”,提高工资福利,是社会对不当支付的矫正。如果几千年的阶级社会大部分时间都是不正当报酬的话,人类社会早就崩溃了。之所以没有达到这个地步,而是在不断发展进步,证明对劳动者的补偿总体上是合适的,更何况对劳动者的劳动及其产品的“无偿”占有。所谓的“自由攫取”和“自由占有”成了虚假的主观臆造。难道“自由攫取”和“自由占有”根本不存在吗?不是这样的。但它只存在于正常的经济生活之外,如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等等。由于劳动者在所有正常的经济生活中都是有报酬的,所以不存在“免费”的问题。是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剥削”?资本家拥有剩余价值。如果不是剥削那是什么?把利润称为剩余价值是不客观、不公平的。谁是“过剩”?显然是为了工人。只有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才会认为工资和其他福利以外的利润是“剩余”,即劳动者没有直接得到的才是“剩余”。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没有“剩余”。我们前面分析过,即使是资本家拥有的纯利润,也不全是资本家及其家庭消费的。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都是用来扩大再生产,服务社会的。资本家之所以是资本家,是因为他经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自己家庭的消费,而是为了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为社会提供使用价值,否则他就是自给自足的个体劳动者。资本家是名副其实的企业家,他们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消费。从生产的角度来看,只要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足以使他能够扩大和再生产劳动力,使社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来源,保证社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就是合理正确的。至于资本家获得的利润,总量越多,用于自己消费的比例越小,为社会服务的部分比例越大,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家和“知识家庭”。他为人类做出了多么伟大的贡献啊!他从来不坐头等舱旅行,而是花很多钱在扩大再生产和慈善事业上。他可以说是最大的剥削者吗?恐怕只有精神有障碍的人才会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如果按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必须认为他是最大的剥削者。退一步说,为了不剥削,我们不得不把所有的利润分给工人。如果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还剩下什么?只有他投入的成本。如果他要进行生产,他只能在简单的再生产中兜圈子。扩大再生产有什么?社会只能原地踏步,根本不会有发展和进步。这是消灭剥削的目的吗?但是,分光的结果只能是这样。生产资料被劳动者无偿使用公平吗?而且,这里所说的不是自给自足的个体劳动,而是奴隶、佃农和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没有享受到成功。他们必须从事经营管理,这也是一种劳动。劳动成果怎么可能全部归别人所有?事实上,创造的财富和价值属于工人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剩余的“剩余价值”并不完全归资本家所有,资本家要纳税,要为社会服务。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痛斥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时,正确地指出了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六项扣除,其中除了“用于补偿生产资料消耗的部分”之外,其余五项基本上都是从剩余价值中扣除的,他认为这些扣除是未来社会所必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些相同的推论怎么会没有必要呢?这些扣除是不是只对资本家有利,对社会和劳动者没有必要?这是哪个原因?日常经济关系中真的不可能有任何剥削吗?不是这样的。剥削仍然会发生。它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况:当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创造的财富或价值等于或大于他自己的劳动成本,但他所得到的报酬却低于劳动成本时,剥削就产生了。我们前面分析过,这种情况不会是普遍现象,也不会持续很久,社会本身会及时纠正。至于有公权力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去寻租受贿,形成特权资产阶级,当然是剥削,但已经不是正常的经济关系了。我国当前的腐败就属于这种情况,急需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为什么说劳动者获得劳动是公平的?这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消耗的只是体力,他的智力没有被消耗,还在劳动中增值——他的技能会更加熟练,对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理解会更加深入,智力会得到提高;而付给他智力的成本,可以用来学习内心的科技知识,让自己的劳动力得以扩大和再生产。

剩余价值是如何创造的?经济学中有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即剩余价值是如何创造的?是怎么形成的?为什么剩余价值比生产的成本价多?是如何形成的?如果是因为马克思的政治倾向而过于重视无产阶级的作用,人们能否客观公正地探索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我认为这是可以做到的。首先,劳动力“用益权”在一定时期内的买卖不是等价交换。马克思认为,劳动转化为商品是资本主义剥削与其他剥削形式最根本的区别。众所周知,商品交换和商品交易都是所有权的转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如下论述:“如果要维持这种关系,劳动所有者就必须总是在一定时期内出卖劳动力,因为他要一下子出卖全部劳动力,他就出卖自己,他就从自由人和商品所有者变成奴隶。作为人,他必须始终把自己的劳动力视为自己的财产,从而视为自己的商品。要做到这一点,它必须始终让购买者只是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他的劳动力,即在转移他的劳动力时不会放弃他对它的所有权。”最后这句话不准确。劳动力所有者并不把自己的全部劳动力“转让”给资本家,而只是在一定时期内转让劳动力的“用益物权”。既然“他转让的时候没有放弃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就说明资本家没有购买劳动力的所有权,它的所有权还在工人手里,没有转让。这也说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不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而是租赁关系,劳动力市场不是真正的商品市场,而是租赁市场。这是由劳动力的属性的特殊性决定的:劳动力是劳动者内部的东西,而不是外部的东西,离开了劳动者就不能单独存在,这就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商品。如果你坚持说它也是商品,那它就是特殊商品,在买卖过程中要遵循特殊的规则——不是劳动力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定期限内收益权的转让,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及时收回,所以只能在一段时间内出售,不能一次出售,否则他就成了终身的奴隶。这就是经济学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这种分离不仅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发生在封建社会的劳动力地租中,即地主用土地的用益物权交换佃农劳动力的用益物权。如果这种交换也属于资本主义,那岂不是在封建社会就已经发生了?资本家买的不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其使用权,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使用,在协议期满时归还给工人。就像机床的主人出租给别人一样,事先说好条件,出租人用完后会按时归还。如有损坏,将根据损坏程度进行赔偿。不同的是,其他财产的所有者不一定要和租来的财产一起去,而劳动力的所有者却不一定要去。他必须跟劳动力走,租人必须尊重劳动者的人格,绝对不能像奴隶一样使用。在这方面,马克思称无产者为奴隶是不恰当的。根据马克思创造的剩余价值理论,资本家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在劳动力市场上购买工人的劳动,那么劳动的价值如何确定呢?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力的价值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生活资料的总和应该足以使工人个人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维持生活。”“劳动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而变化。”“劳动力价值的最小值或极小值,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如果每天得不到就无法更新其生命过程的商品的价值,即维持身体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力买方的资本家向劳动力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价值”是公平合理的,据说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但问题出来了:(1)“一定数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是劳动的生产成本,绝不是劳动的总价值;(2)同任何生产一样,工人劳动生产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成本,而是为了获得新的价值。生产是必要的,因为各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生产本质上是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绝不是各生产要素原有使用价值的简单相加。当然,新的使用价值要有新的交换价值,而且决不是各种生产要素原有价值的简单相加,即决不是新使用价值的生产成本,而是新价值的再创造;(3)因此,实际上资本家是以劳动力的成本价购买了劳动力,这是一种不平等交换。他利用了这一点,当然也偷偷地乐在其中。它把劳动力投入生产后,高于劳动力成本的新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这是剩余价值的重要来源。第二个来源是任何生产都离不开大自然免费提供的阳光、氧气等能源,也绝不可能形成各种有价值因素的实际生产过程。尤其是氧气,是劳动和燃烧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因为它们是大自然免费提供的,所以人们往往不会在意。一旦缺失,人们就会感觉到它们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它们是大自然免费提供的,所以它们在产品成本中不会占有一席之地,但因为它们参与了使用价值和价值再创造,自然成为剩余价值的重要来源。第三,劳动力中的智力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它是劳动力的要素,还在于它在使用中永远不会磨损,它还会增加新的能量——劳动者的智力和技能不会因为使用而消失,他们会获得新的知识,在使用中变得更聪明、更熟练。当它们再次投入使用时,就会变成免费获得的能力,在产品的成本中就没有它们的位置了。这是剩余价值的另一个重要来源。第四,资本主义生产不同于自然经济中的个体小规模生产,大规模工厂化生产不能没有整个生产过程的调控和管理。资本家、工厂主、董事、经理和其他调节者也参与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再创造。他们的劳动也是剩余价值的重要来源之一。当马克思具体论证剩余价值完全归于工人和劳动者时,比如工人在前6小时的劳动中已经创造了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后6小时的劳动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人们有理由问:既然资本家付给工人劳动力的价值是“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这些生活资料的总和就应该足以使工人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维持自己,其“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就是劳动力的承担者不能每天更新其生活过程的商品的价值”,而且“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这个特殊物品生产和再生产的。那么,如果生产劳动力价值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6个小时,为什么这个劳动力投入生产后可以从事12个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呢?六小时额外劳动的能量从何而来?这就证明了劳务租赁市场的买卖不是等价交换。再者,在十二小时的劳动时间中,为什么只有六小时能产生劳动的价值?为什么不是八个小时,十个小时或者更久?这六个小时是怎么算的?而且在所有文明国家,一天的工作时间都是法定的,资本家无权随意增加工作时间。如果他们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必须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所以马克思的例子经不起推敲,不能说明问题。马克思在论述劳动转化为劳动的过程时写道:“劳动的发挥就是劳动,它消耗一定量的肌肉、神经、大脑等。,而且这些费用必须再补偿。“我们谈论的仍然只是生理成本,不包括智力。但如前所述,智力是劳动力中必不可少的能力,智力与体力的根本区别在于:智力虽然参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再创造,但不会磨损,反而会增值;而体力在使用中会逐渐消耗,必须及时补充。排除智力在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致命错误。在劳动力的租赁关系中,为什么只按成本价交易?如果这种不平等交换只是发生在个别场合,并不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问题是,这是普遍现象。为什么不妨碍经济的正常运行?这是因为各种必要的生活资料转化为劳动能力的物质基础。除了衣食住行等有价值的东西,阳光、空气、雨水等等都是大自然无偿提供的生产要素。各种生活资料转化为各种生理功能也是由生命体自身完成的,是生命体的自我创造。特别是智力的物质基础,也就是人类特有的大脑,是生物自己复制的。换句话说,各种必要的生活资料转化为一定劳动能力的物质基础,很大程度上是大自然的自我创造,劳动者没有参与加工生产。各种生活资料只是生产劳动的劳动对象,生产劳动的劳动资料是生物的自我复制能力。所以,如果只是在这方面,只按劳动生产的成本价交易是没有错的,而马克思所说的一定时期内的劳动使用权的买卖是等价交换,基本上也仅限于此。但是,单靠工作能力的物质基础,并不能自然形成一定的工作能力。印度的狼孩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虽然她有着人应有的生理机能,但由于生活和成长在狼群中,她仍然没有劳动能力。要形成一定的工作能力,除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生理机能,还需要什么?教育和学习也是需要的!没有一定的教育和学习,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获得一定的劳动能力。而且社会越发展,教育和学习在劳动能力形成中的作用越重要,尤其是在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尽管马克思也提到“这种教育费...是包含在生产劳动所消耗的总价值中的”。但非常可惜的是,他加了一个备注”——对于普通劳动来说很小。作为量词,“微”是指物理量的百万分之一。”微小”的意思是不到百万分之一,当然可以忽略不计。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的工业化生产也需要具备一定科学知识和技能的熟练工人。要获得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主要是通过教育获得的。对劳动者科学技术水平的要求越高,他们对教育的投入就越多。即使是自学也需要一定的费用。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劳动者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如果说100多年前上大学是少数人享有的权利,现在在中国上大学几乎成了每个家庭对孩子最大的期望,抚养孩子的费用占了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一个人要想找到更好的工作,没有大学学历只能望洋兴叹。怎么能说教育费“微不足道”呢?!在发达国家,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占人口的25%,可见教育成本绝不是可以忽略的。因此,马克思关于教育费用“在生产劳动所消耗的总价值中”,“对于普通劳动来说可以忽略不计”的论断是不正确的。他之所以这么说,证明了他关注的重点仍然是体力的生理成本,这是马克思一贯的指导思想。正是这种指导思想使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失去了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