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二手房新规:网签合同有效期不超过90天!
2月2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通知》,其中提到,网签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90天,利用虚假房源信息、虚假合同、虚报房价实施欺诈、逃避税费、赚取差价等行为。,被责令整改,违规被曝光,暂停存量房网签资格1至6个月。
新规自1年4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原文如下:
佛山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通则
规则一。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2018] 128
规则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国有土地上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适用本细则。
规则三。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或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应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网上存量房交易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存量房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快捷、方便、自愿的原则,另行制定资金监管办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规则的制定和监督。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监管。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建设管理、数据统计和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行业协会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和经纪人培训;根据申请,调解当事人与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
第二章?在线交易申请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完成工商登记、经纪机构备案、建立信用档案、取得数字证书等手续后,可按规定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签署并承诺遵守《佛山市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使用承诺书》,向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资质的第三方数字证书供应商购买数字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在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前,应进行实名登记,参加定期培训,办理账户。
第九条?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个人,在注册账户前,应先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
个人可以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行完成实名认证,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办理实名认证。
产权人为单位的,以单位名义进行实名认证。
第十条?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注册账号后,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房源信息,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网签手续。网签前,买家需要注册账号完成实名认证。
第三章?住房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产权人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屋信息,也可以自行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产权人委托后,在发布房屋信息前,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1)核实委托方的身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查验产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公布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和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核实房屋所有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与存量房网签系统记录的房地产权属信息的一致性,并收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实地查看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并对房屋现状进行拍照。
(四)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记录委托人信息、房屋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打印双方约定的《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和委托人三方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人应当对其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在线签约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依次履行以下签约程序:
(一)核实销售者的身份信息和真实意愿。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查验产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网签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收取复印件,收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核实购房人身份信息和购房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查验买受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收集复印件,查验买受人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查验并收集买受人购房资格材料原件。
购房人应主动提供反映其购房资格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核实房屋的最新情况。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核实房屋最新权利和自然状况,再次核对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与存量房网签系统记录的房屋权属信息的一致性。房屋被查封或者限制其他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告知买卖双方,停止签订合同。房屋处于抵押或租赁状态的,应告知买卖双方,由买方确认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4)签订销售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生成买卖双方约定的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打印并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经纪合同协助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由产权人注册账户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在买受人的配合下,生成并打印双方约定的买卖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 *向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购房人应主动提供反映其购房资格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设定双方约定的网签合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天。有效期内,存量房网签系统将限制存量房再交易。逾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网签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后,可以查询房屋的交易登记情况、交易形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等相关信息。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房屋交易信息进行备案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经纪合同到期后,相关委托事项同时终止,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动撤回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的房源信息。
第十八条?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书面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中办理房屋信息变更或移除手续。
第十九条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买卖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由房地产中介机构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
双方自行交易的,由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或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端解决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助更正信息。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将对存量房网签系统信息进行更正。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产权人同意,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拟自行转让房屋信息的;
(二)经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与产权人的书面约定及时变更或者撤回已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发布的房屋转让信息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变更或者解除买卖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买卖双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申请人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所在地的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所有各方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签订的经纪合同、买卖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以及在交易中从买卖双方收集的资料,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未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发布房屋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协助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
(四)隐瞒提供经纪中介、代理服务的事实,谎称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
(五)未经出卖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待转让房屋信息的;
(六)经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与出卖人的书面约定及时删除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发布的房源信息的;
(七)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变更或解除买卖合同;
(八)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未履行购房人资格审查义务,或者协助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格材料的;
(九)以欺骗、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产权人和房屋信息的;
(十)签订虚假的经纪合同或者买卖合同;
(十一)违规操作直接或间接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十二)利用虚假房源信息、虚假合同、虚假房价实施诈骗、偷逃税款、赚取差价等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违法行为曝光、暂停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6个月以上,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将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禁止行为的,从重处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由房产、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交易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买受人如实申报房屋的权属和抵押情况,保证房屋的转让不受法律、法规的禁止。买方应确保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采购资格。
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实施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和人员的自律管理,对违规会员单位和人员及时采取提醒、通报、谴责等自律措施。必要时可提请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扣分。
第八章?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试行)》(佛建管[2065 438+02]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