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国营改增的历程。
在35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随着65438到0994的税制改革,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统一的内外流通税制;2004年,我国在东北地区率先实施增值税由生产转向消费的改革,随后扩大到全国增值税转型,扩大了增值税允许抵扣范围;2009年,中国实施了新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增值税改变了15年购买固定资产不抵扣进项税的政策;然后是2012国务院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1.下列情况不属于在中国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售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率:
1.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的,除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但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