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理论特征是什么?

法律思想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法”字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起有“法理学”之名。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皮亚努斯(Ulpianus)将“法律”一词定义为:人与神之间事务的概念,对正义与非正义的研究。

现代法理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对于法律与科学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涉及到价值论研究是否科学的问题。

第一,法律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与法律的外在现象相比,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达。

法的本质首先表明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这是法的首要本质。法律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持,法律既不能产生,也不能实现。统治阶级一旦宣布其意志为国家意志,就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动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

(2)法律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第二本质。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团体和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整个阶级的根本利益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反映。

(3)法律的内容和实现形式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是法律的终极本质,也是法律的深层本质。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个别统治者任意行为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法律的物质约束。

总之,法律的本质揭示的不是一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律的内在矛盾。这个矛盾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一是从主观上看,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从客观上讲,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前者是法律的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后者是法律的物质约束。

第二,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1。对人们的行为给出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来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

2.法律的内容是概括的、一般的。法律不是为某一个人或某一件事制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制定的。

3.法律可以反复适用。

(2)法律是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法的制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第二是认可度。

(3)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导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是指人们可以做或不做某些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做或不做某些事情。义务包括两种: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要求人们做某些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做某些行为。正是因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的行为,所以人的法律地位才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中。

(4)法律是国家保障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因为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