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政策的历史变迁

1.1988第一次住房制度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住房信贷业务启动,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199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由于住房制度改革进展缓慢,1992出现房地产热潮,1993开始调控。

3.中国人民银行于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5,标志着我国银行的商业住房贷款步入正轨。不过当时的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提供双重担保,即抵(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第二,最长期限为65,438+0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交定金,定金金额不低于房价的30%,且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4.65438-0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需要双重担保。第二,存款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利率政策明确规定同期降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在5年以上至65,438+00年的,执行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四、贷款使用范围为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住住房。第五,贷款主体是223个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业银行和烟台、蚌埠的住房储蓄商业银行。六、贷款办理时间为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银行将完成贷款评估和审查,并向申请人作出正式答复。

5.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通知》,随后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4月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区别有:一是扩大了购房贷款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住普通住房,而新《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全部自住普通住房。二是扩大贷款实施城市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只在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实施,而新《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即所有城镇均可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三是扩大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因为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居民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住普通住房,实际上只有工、建、农三家银行可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新《办法》取消上述限制后,几乎所有银行都可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第四,利率更优惠。规定商业银行自有账户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法定贷款利率下浮,即期限在5-10年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3-5年的一般贷款利率,1-3年的一般贷款利率执行3-5年的期限。五是加快办理手续。从原来的三个月到三周。

这一政策的实施直接刺激了住房贷款的增长。1998个人住房贷款比上年增加324亿元,1999增加858亿元。

6.1999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鼓励消费贷款的若干意见》,将住房贷款占房价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金融服务。同年9月,PBOC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和利率,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10%。同时,公积金贷款期限也做了相应调整。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9%,五年以下为4.14%。随着贷款比例的提高、期限的延长、利率的降低,贷款人需要准备的自有资金减少了,期限的延长、利率的降低意味着各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减轻了。因此,2000年,住房贷款的增长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新增贷款的一半用于个人住房贷款。

7.2002年2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14%下调至3.6%,五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至4.05%。8.2003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有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发放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贷款。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区域使用。同时,这份《通知》再次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9.2010年4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贷款首付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邢弢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指出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