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指的是古代的五刑。
夏柒苗家死后,苗家的刑断、斩、绝等。在夏柒有得有失,形成了墨刑、斩刑、宫刑、大君刑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制度。
这就是所谓的奴隶制五刑。
五刑源于古代五行相克的思想。先秦时期的五刑包括五种:莫、莫、莫(又称费)、公、大弼。
所以中国古代对先秦五刑的解释是:“火能化金,故墨能化肉;金能克木,所以只是去其关节;木可碾土,不如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能破淫;水能灭火,所以杀之伟大。"
墨汁又称墨汁,纹在受害者的脸上或额头上,沾上墨汁,受伤后留下深色疤痕。
楚汉之争时,与韩信、彭越并称为汉三年名将的英布,因曾被秦律束缚,也被称为黥布。
割掉鼻子的惩罚。
比墨刑重,比刑轻。
起源于夏周时期,被广泛使用。
在战国和秦朝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
在汉初,鞭刑也被使用。
汉文帝除了体罚,还用鞭笞代替了鞭笞。
然而,直到南北朝时期,鞭刑仍然偶尔使用。
隋朝以后,在刑法典中就看不到了。只是在晋代初期,对于犯了重罪的人(见赎),还是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区别于普通平民。
切,夏说,周说,秦说。
砍掉被处罚人的左脚、右脚或双脚。
还有一种说法是膝盖骨摘除。
关于勒死的处罚,大家看法不一。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全部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砍掉。后者更可信。
总之,绞杀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期,孙膑被他的师兄陷害,被处以罚金。
听说他本来叫孙膑,被拷打后改成了孙膑。
如果膝盖骨被割掉,大腿和小腿之间失去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据野史记载,孙膑被惩罚后,上战场连马都骑不了,只能坐公共汽车(马车或人力车)。
宫刑,又称好色刑、腐刑、蚕房刑。
一开始是为了惩罚那些有* * *行为的人,后来这里被惩罚的人就和* * *没关系了。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在东汉时期,这种刑罚被用作极刑。
历史上最著名的被阉割的人是司马迁,他的《报任安》一书中描述了他的阉割。
大君主,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有宰杀、烹煮、分尸(肢解)、砍头(砍头后绞死示众)、弃市(闹市砍头后暴死)、绞杀、晚死(也写在死人身上)。
奴隶制的五刑是野蛮的、不道德的、故意伤害犯人身体的。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滥用公职人员的刑罚,无数人被截肢,造成了临淄城市场上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鞋子很便宜,卖不出去,假肢很贵,但是买不到。它被称为“压倒昂贵的鞋子”。
由此可见奴隶制五刑之残酷。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的体罚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开始,文景帝废除了肉刑,代之以笞杖。
虽然肉刑到汉末并没有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的争论不断,原有的五刑也多次修改。
到了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终于被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所取代,并一直保持到明清时期。
五大封建刑罚,即掴、棒、徒、流放、死刑,最早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体现在隋朝的《黄恺法》中,后经唐律(五德法、永惠法)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巨大进步。
在封建五刑中,鞭笞是用竹板或荆棘对犯人的背、臀、腿进行殴打和折磨的刑罚。
鞭笞在奴隶社会已经被广泛使用。
秦律有“十条”和“五十条”的规定。
汉文帝取消体罚时,用掴代替了体罚。
汉景帝因笞刑过重,将刑由500减为300。
然后从300改成200,最后减到100。
同时作出“令”,规定用竹子代替小井将其断面压平;不要中途更换刽子手。
魏晋时期,妇女被鞭笞。
南北朝时期的鞭刑实际上是隋代以后的鞭刑,多作为流放、监禁的附加刑,数量在200以下,数量不一。
隋改鞭为杖,共分五等,均可用铜赎。
唐代采用隋制,规定犯人的腿和臀分,也允许犯人自愿分背和腿。
宋代沿唐分五等,但允许以腰折胯棍,以五十折胯棍。
辽没有鞭笞,但有木剑和一根大棍子打后背,这类似于鞭笞。
金国旧制,轻罪用柳条。
在元朝,鞭刑分为六个等级。
明清鞭刑沿袭唐宋之制,分五等,可赎可赎。
杖,绞着粗刺,用大竹板或大刺折磨犯人的背、臀、腿。
起源很早,《尚书·顺典》就有“鞭刑为官刑”的记载。
韩、魏、金盾都有鞭刑。
到了南北朝时期的梁武帝,杖刑被列入刑法典。
北魏开始将鞭刑与笞刑、监禁、流放、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北齐北周沿袭魏制,按杖数分等,均允许用黄金赎回。
隋朝废除鞭刑,代之以杖刑;建立另一种鞭刑来代替原来的杖刑。
任何犯罪超过50英尺的人都将被处以笞刑。
唐朝的杖刑和隋朝一样。
按照唐朝的法律,所有的工作人员都从程序中被切断;断杖者,分背、腿、臀。
宋朝沿袭唐朝,也分五等,杖刑作为附加刑。
辽、金、元也都有杖刑的规定。
明清两朝在唐宋时期制定了杖刑,到清末废除了杖刑。
徒,罚强迫劳动。
《论唐律》中“名例”一文解释:“弟子为奴。”也就是苦役
有五个档次: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唐代没有附加杖刑,宋代增加了脊杖。
元代的狱刑分为五等,并附有杖刑。
明清的狱刑基本一致,就是用棍子分五等,允许用钱赎。
流,就是把犯人流放到偏远地区,不准回国。
隋的流放分为三类:1000里、1500里和2000里,分别为两年、两年半和三年劳役。
到了唐代,每匹增加1000里,但劳动时间减少,为一年。
宋朝流放的里程和服役年限与唐朝相同,只是多了拐杖。
元朝没有流放。
明代沿宋流放,皆附棍棒,可用铜钱赎之。
清朝的流放和明朝是一样的。
死亡就是死亡。
在隋和,死刑是斩首和扭曲。
五代宋基本模仿隋法,但五代后有一年。
辽代正式以凌迟为刑名,死刑定义为凌迟、斩首、绞杀。
元代也是如此。
明清时期的法定死刑虽然只有斩首和绞刑,但也有法外刑,比如棒杀。
随着清末刑罚制度的改革,古代五刑制度成为历史尘埃,但其影响依然深远。
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回味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