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第一,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自罗马法以来,就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调整国家公权力的法律是公法,宪法、行政法、程序法都属于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私法,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私人个体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属于私法的范畴。由于物权法总是涉及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益有很大关系,所以物权法中通常有很多关于公益的规定。如我国台湾省《民法》第765条规定:“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法中的公法规定并不影响物权法作为私法的本质。
第二,物权法的强制性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财产权的种类、权能、效力、财产权的行使、变更和保护等具体制度。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涉及第三方和社会公益,所以物权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可预见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特征。如谢在权先生认为,“物权法因规定的物权而对世界产生效力,总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力求统一内容,以保证物权的享有和交易的安全。其规定大多是强制性的,不能由当事方任意改变。”物权法的这种强制性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的首要特征。债权法是由其性质决定的,通常允许当事人以特殊合同甚至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这是一种原则上的任意性规范。
《物权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大多涉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通过强制性规范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划清权利边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当事人的合作,促进物的效力。”
第三,物权法的内在合法性
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具有本土法的色彩,这就是物权法的内在合法性。这一属性使得物权法与债权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债权法是关于市场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债权法都具有普遍性和共通性,很容易演变为一项普遍的国际法律制度。例如,4月1980+01日在维也纳签署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缔约方之间普遍适用,在国际贸易关系领域发挥着极其广泛的作用。物权法与此不同,因为各国进入近现代文明的时期和过程不同,导致各国物权法的内容和构成有相当大的差异。比如法国作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是公开反对本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生物权利变动的法律效力,在依法公示之前,它只具有无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德国采用确立公示原则。在此原则下,物权变动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独立于其原因和行为的物权协议,还需要通过登记或交付的方式进行公示,否则不具有生物权利变动的法律效力。谢在权先生指出,如果仅仅从一个国家的经济环境、社会需求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程度来解释,将很难决定孰优孰劣。法国和德国在产权变革中采用对抗性本质主义和确立性本质主义,绝不是某种简单因素的结果,而是每个国家当时独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决定的。此外,由于物权法与各国人民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制度息息相关,各国物权法的内容,尤其是关于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的规定,往往差别很大。
我们国家清末改制,民法典是参照欧洲法系起草的。《财产法》的条款特别注意尊重我们自己的民族习惯。比如设置专章(第八章)规定典权(中国特有的制度),就是尊重国有习俗的恰当例子。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实行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本身不允许买卖。这使得中国的产权制度比私有制(尤其是土地私有制)下的产权制度更为特殊。
第四,物权法的宣传
现代民法以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根据绝对所有权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一原则虽然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它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加剧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阻碍了生产社会化和大规模经济发展,甚至导致了个人滥用所有权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现象。因此,自19世纪末以来,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逐渐式微,各国立法不得不修改所有权的绝对原则,使所有权承担社会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应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为了所有权的社会化。所有权的社会化,归根结底是要求所有人严格遵守公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尤其是当事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符合公共目的,否则其行为将被判定为违法,被禁止。这种发展的结果是,物权法具有了公共色彩,这与债权法的所谓私人色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债权法原则上仅限于双方的利益。
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法定主义是现代国家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法定物权,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类物权的内容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按照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
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依法享有其权益的权利。
特点: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不借助他人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权利;2.在权利的效力范围内,物权是绝对的;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4.就权利的效力而言,物权具有优先权和追索权;5.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新的物权或者随意变更物权的内容;6.在权利保护方法中,保护物权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控制,其重点是“物上请求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