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县城、工矿区、县城(建制镇)等行政区域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三条纳税人不在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者缴纳税款;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争议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土地使用税由各方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缴纳。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依据,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第五条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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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一级二三四五六七

元7 . 04 . 53 . 01 . 51 . 00 . 70 . 5

县一级二

元0.4 0.2

(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见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类》)第六条土地等级的变更,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税务局确定,并报市政府。第七条在我市工矿区划定前,涉及不同级别的企业,按主厂所在地的级别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八条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下列土地暂停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住宅的占地面积和庭院;

(二)租改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住房用地;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国家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疗养院和福利院;

(五)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组织的无经营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第九条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中残疾人占全厂50%以上(含50%)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上半年为5月,下半年为11月)。纳税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按季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已有的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级、用途等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经审核后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新征用土地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第十三条纳税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于办理完毕次日起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将单位和个人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第十五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南京某镇土地分类

一级:指沿街的两条道路。

1.新街口广场:东至中山路南北侧75号、76号;南至中山南路东西两侧81号、130号;北至中山路东西两侧199号、200号;西至铁关巷汉中路2号。

2.鼓楼广场:南至黄泥岗口及联合售票处;高贝云岭口中央路30号;中山北路到鼓楼街和鼓楼百货。

3.夫子庙:宫媛西街至健康路两侧,东市场、西市场,宫媛街至永安商场、解放电影院以东,瞻园路以西。

4.大行宫到太平巷、火娃巷。

5.山西路广场:东至丁家桥,南至湖北路口;东南至田甜购物中心和军事俱乐部;西北至仁和街、儿童剧场;西至左夫路与陕西路38号。

第二级:

1.新街口地区:

东至洪武北路、长白街;

南至秦淮河、白下路;

西至上海路、明瓦画廊、大香炉和木材市场;

北至珠江路和广州路。

2.夫子庙地区:

东至长白街、秦淮河;

南至长乐路;

西至天庆街、马巷、铜坊;

北至白下路、内秦淮河。

3.鼓楼地区:

东至金香河路、北京东路、安仁街、高楼门、白子馆、肿瘤医院;

南至珠江路、广州路;

西至上海路和云南路;

北至高云岭山脉。

4.山西路地区:

东至玄武门;

南至洞庭路、高运岭、云南路、北京西路;

西至凉古道、水佐岗、西康路;

从贺辉街、三牌楼、将军庙、马台街、童家巷到城北。

三级:二级辐射区旁边。

1.东起南京火车站新庄村沿城墙经和平门、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富贵山、后半山花园、前半山花园、李府街、后标营、瑞金路、公园路、通济门外大街至武定门。

2.南至长乐路、秦淮河。

3.西至虎踞南路、虎踞北路、南祖师庵、大乔南路。

4.北起大乔南路,沿铁路经胡和、金川河、长江新村、长江机器厂、南靖汽车站、和平门煤站至新庄村。

5.热河路地区:

东起一江门城墙至钟惺门、江家园路;

南至中山北路、惠民河、姜堰路;

从长江上的钟山码头到西边的边江路;

建宁路、超越楼、边江路以北。

6.秦淮区:

阳湖路以东,陈光厂东墙;

南至童宁铁路;

西至西街、小石口;

北至秦淮河。

第四级:

1.六城区行政区域内和三级外围的分散和边远地区。

2.栖霞区:小市镇、迈皋桥镇、蕉岭围镇的行政区域。

3.雨花台区:七镇(石门坎、双桥门、土城头、武定新村一、二、红花村居委会)、雨花镇(雨花台、西洋巷、普德村、五桂里、钱家村、安德门、小星、桥南村居委会、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乡(互助农村、吉和村)。

第5级:

1.栖霞区:栖霞镇华钥镇燕子矶镇(九个居委会及石埠桥乡栖霞村、十月乡、新河乡)、华钥乡(华钥村、姚晨村)、玄武湖乡(蒋王庙村、仙河村)、紫金山乡(钟灵街村、角岭尾村、

2.雨花台区:板桥(板桥、桥南、绿洲居委会、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古雄村、螺蛳桥、二道桥、棉地居委会)、西山桥镇(西山桥、新河、建宁居委会、梅山铁矿区)、雨花乡(丁强村、花神庙村)、沙洲乡(沙洲村)、红花。

3.大厂区:山畔街道办事处、西长门街道办事处、谢家店街道办事处。

4.浦口区:浦口镇、南门镇、东门镇的行政区域。

6级:

1.栖霞区:马群乡龙潭镇、玄武湖乡(岔路口村、吴起村、徐庄村)、紫金山乡(后庄村、苍坡门村、郁亮村)、迈皋桥乡(兴围村、奋斗村)、华钥乡(王子楼村、吴边村、尧圣村、五龙村)。

2.雨花台区:铁心桥乡(银溪村、铁心桥村)、西山桥乡(古一井村、梅山村、西山桥村、泰山村、油坊村)、红花乡(翁家营村、杨光村、国源)、石门坎乡(杨刚、牌楼村、联合村、高桥村、石山村、白坊村)。

3.大厂区:葛塘镇(葛塘街道居委会)和路畅镇(水家湾居委会)的行政区域。

4.浦口区:三合乡的行政区域。

第7级:

1.栖霞区:佘山乡、八卦洲乡、花园乡、方盈乡、长江乡行政区域。

2.雨花台区:江心洲乡、双闸乡、铁心桥乡(方鼎村、高家库村、中路村、马家店村、新河村)、西善桥乡(吴村、四维村)、板桥(罗星村、叶晨村、柿子树村、大房村、石闸村)的行政区域。

3.大型厂区:葛塘镇(除葛塘街道居委会外的行政村范围)和路畅镇(除水家湾居委会外的行政村范围)。

4.浦口区:姜妍镇、丁山镇、盘城镇、永丰镇的行政区域。

县和镇:

一级:

柳城镇、珠江镇、在城镇、东山镇、惜春镇、湖熟镇、汤山镇、冶山镇。

第二级:

五县除上述本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