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关押犯人的东西有哪些?
1,手控
根据出土实物、甲骨文和古代文献记载,商周时期有一些专门用来关押罪犯的刑具,如镣铐、镣铐等。“气”是用来扣手的;“气”是用来扣脚的;“卡”是用来扣手的。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有枷铐,男俑扣在背后,女俑扣在前面。《张囚》载:“凡被囚者,皆被罪所羁绊,被罪所羁绊,被罪所羁绊,与君为一家。”
这是犯人专用的刑具。郑思农说:如果你是一个和尚,你会双手得到一块木头。历史上把这种拱形刑具称为锅手,有的也叫枷手。为什么古人把这种刑具叫做关节?原因是犯人的双手放在一块木头里,也就是两只手是一块木头。所以说字上面有一个普通字,下面是一个手字,和汉字中的“爱”字同义。
汉代的铁手铐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成熟的,有的还配有锁板,里面可以放铁锁,防止铁锁被犯人自己打开。后人继承了汉代的手铐做法,手铐的形式不断增加。比如后世也叫手拷肘,有的手拷是方铁制的,手在圆孔里,中间是铁板,铁鼻子从上到下贯穿,然后锁住。有的铁手铐用铁箍固定,中间插入横锁。活箍里还有一个铁鼻子锁住它。清代还有一种用竹简做成的手铐,看起来像两片竹简。被折叠后有一个圆孔,犯人的手从这个圆孔中伸出,中间的铁棒穿过镣铐。因为竹子见水更结实,所以这种竹手铐多用于四川、湖南等潮湿地区。
在广泛应用铁制刑具后,出现了铁手铐和铁链,都是用在手上。
2.颈部控制
早在唐代以前,就已经有了限制行动自由的刑具,并已充分准备了叉、叉和()三种刑具。之后颈部连枷出现。它是由最原始的有颈分支演化而来,对后世影响深远。
传说三皇五帝时期,有个叫蚩尤的人,是个长牛头。他一手握剑。传说中天上的刑神《山海经·野西经》记载,在一个叫嵩山的地方,黄帝与蚩尤神交战,在那里俘虏了他。临刑前,他把蚩尤脖子上戴的连枷板丢弃在这座山上。很快,山上就长满了枫树,用这种枫树的木头做连枷板,干湿不裂。
枷是套在犯人脖子上的一种古代刑具。起源于商周时期的刑具变体,用圆木夹住颈部形成的固定物,发展成为由两块木板组成的枷刑具。枷刑具刚出现的时候,有人创造了两个人被枷住的局面。同时,它被命名为枷,灵感来自于脱粒农具。始于晋朝,清代用了1500年。在如此漫长的历史中,规格、重量和样式不断变化,从重到轻,从大到小。还有连枷功能分别作用于手和脚,多以连枷颈为主。从材质上看,除了木头,还有铸铁连枷,皮革连枷等。已经用过了,绳链也有用。一般木枷是一个人戴,也有两个人戴,也有三个人戴。
第一个重新使用枷刑器具的北魏孝文帝提出,枷刑的使用要针对犯有叛国罪且证据确凿的罪犯。
有各种各样的枷。到了唐代,酷吏赖君臣发明了“十号大枷”,即一号枷,称为“丁百迈”;二号枷是“气喘吁吁”;3号枷是“暴吼”;四号枷是“写时承”;5号枷是“失魂胆”;6号枷是“同对面”;7号枷是“反现实”;8号枷是《死猪烦恼》;9号枷是“应命而死”;10号枷是“求破家”。据《旧唐书·余婧传》记载,余婧太重,犯人穿上后不堪负重,举不起来就当场窒息而死。隋唐以前有两个人的木枷。宋代有一面短一面长的枷,上面专门标有犯人的姓名和罪名。还有一个长枷叫毕禹卫,枷长八尺多。隋唐以后,各代广泛使用木枷,大小轻重不一。有的说枷周围没有犄角,方便犯人饮食,有的还配有钉在枷上的铁叶。多为方连枷、长连枷。
枷《唐六典》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宽六尺以下,总宽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直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历代枷的大小规定大体相似。元代的枷,大小差不多。死刑犯的枷重25斤,逃犯的枷重20斤,杖囚的枷重15斤,都是枫木做的。枷上分别刻着长度、宽度、大小和重量。
明代的木枷种类繁多。太监刘瑾的爪牙为了审问犯人,把木枷的重量增加到150斤,甚至更重,犯人几乎活不了。
北魏时有一种重枷,犯人戴上后胸前立着一块石头,这就是后世枷的雏形。枷正式创制于明代,清代称为立笼,后人称木笼。犯人直立在木笼中,木枷放在笼顶,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犯人会在枷笼里死上好几天,更有甚者在犯人脚边放上砖头,让犯人的脚不能着地。罪犯迫害他的时候,砖头被搬走,犯人立刻像上吊一样死去。据说是明朝刘瑾创造的,锦衣卫。有人要求废除,皇帝不听。到了魏忠贤,大枷多。元朝的史料中记载过用树枝押送战俘,因为战争带来了大批战俘,木枷很少,所以暂时用树枝代替木枷。
据明代《狱备图》记载:“枷长五尺五寸,宽一尺五寸。用干柴制成,死刑枷重35斤,与唐代相似。
枷,最初是用来捆绑犯人的刑具。明代除了戴枷的刑罚外,还对犯人施以枷刑,就是把一个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在下游的街上示众。有的人为了炫耀大众,招贤纳士,派出爪牙和官员开道。
戴木镣铐的犯人很惨。刑具枷是两块厚木板,牢牢地夹在脖子上。枷的重量从最少15斤到最多50斤、60斤不等。他们长时间被压在肩膀上。几个小时后,肩膀往往会麻木,像死肉一样,戴着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时间就得动一动。夏天的时候,卡枷的脖子经常会被枷的棱角磨破出血。万一有好心人把抹布或棉垫放在脖子上,没有这个条件的人就得忍受磨破的伤口流出来的血和脓。
戴连枷的犯人在戴小连枷时可以用手摸嘴,接受亲戚和其他人的食物。遇到长枷或者更大的枷,只能看到头前的木枷,看不到身下的腿脚。别人吃不到你嘴里的食物。遇到好心人,会帮忙喂饭喂水。当你没有遇到善良的人,你就吃不到你看到的食物。大多数戴枷的犯人都是用手锁住的。有些枷不仅能夹住犯人的脖子,还能夹住犯人的手。生活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清时期,有的犯人戴枷刑几个月,甚至一两年,有的最多一直是枷刑。
一般情况下,汉奸判一年,枷二十天。枷号被判两年监禁被判25天。判了三年的枷号被判了三十天。那些应该服刑三千里的流放者将被判处五十天监禁。第二句依次增加五天。应该被放逐到附近的枷处,判70天。再远一点,枷罚80天。最远判90天监禁。后来变成了对各种犯罪的惩罚,也成为了对汽车后市场的特殊惩罚之一。康熙八年,枷开始只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后来又有了按年计算或永远计算的枷号。枷重70公斤,轻至60公斤。乾隆五年决定所有要戴枷的犯人都要戴25手的枷,但清嘉庆以后规定重枷为25斤。
当然,古代的木枷是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的,什么时候清理不干净的木枷是有具体规定的。枷刑和戴枷的朝代也有具体规定。大枷的重量是有严格规定的,不是随便用的。比如,宋代一位御史在视察仁和县监狱时,发现木枷不符合当时的重量规定。皇帝知道了这件事,就下诏降低他的官阶。这个例子在中国封建专制历史上并不多见。
木枷,在晚清时期被广泛使用,犯人基本都是戴上木枷押送和狱内提审。清朝时,在闹市、马路、驿站经常可以看到戴着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来中国考察中国的法律,经常用相机拍下来。这些真实的照片见证了清朝以前古老落后的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刑具历史。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下,木枷被改为缴纳罚款,随后木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成为古代法律的文物。
到了战国时期,冶炼时使用皮革制成的“密”鼓风,冶炼时温度大大提高。这一重大发明大大提高了炼铁的效率和质量,因为铁的熔点比青铜高得多。铁的冶炼取代了青铜器,进入了铁器时代。秦汉遗址出土的刑具都是铁制的,以钳子和钛出土最多。钛是脚镣,钳子是脖子上的刑具。“汉朝历史。《汉高祖传》载:“钳为王家之奴”,颜师古注:“钳亦以铁缚之。”秦汉遗址出土的大量钳钛表明,秦汉统治者,尤其是秦始皇,需要大量俘虏进行大规模建设,将棺椁改为钳子,用铁链将钳钛连接在一起,既能严格控制俘虏防止逃跑,又能迫使俘虏在沉重的铁钳和铁钛的束缚下,用双手为他们建造地下宫殿。这是从树到钳发展变化的社会根源。
要说屌丝也是刑具,很多人会觉得奇怪和可疑。如果把丝绸作为脖子的刑具,他们会恍然大悟,最早的绞杀是用丝绸实现的,后来逐渐演变成绳子和铁索,刑罚的名称被绞刑取代。《左传》。《哀公二年》载:“若有罪,将被吊死。”可见春秋时期就有挂了。因为绞索勒紧人的脖子,可以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死亡,所以痛苦比斩首轻。难怪有人选择上吊。
勒死或用绳子或丝绸吊死的刑罚始于周秦时期。《左传·哀公二年》中写明:“若有罪,则勒死,其棺长三寸。他不会成为君主,但他将是一匹普通的马,他将受到夏青的惩罚。”“礼记。丧》载:“扭带者,亦以绳缚之。这是对下清的惩罚,应该是周制。春秋时,鲁为臣,子若被杀,皆死,此制始造。”绞杀罪的名称在汉代以前是没有的,春秋时期常称为“绞杀”。
秦始皇统治时期,大规模建设使全国约200万人处于徭役状态。没有足够的男性劳动力,甚至女性被迫运输。很多人受不了沉重的徭役,服役期间吊在路边的树上,出现了“死人相视”的悲惨景象。
何况砍头是砍头斩犯人的死刑,本来就叫“非常”。唐嫣石鼓《匡木正素》解释:“不凡、独特、异,说头超脱于独特、异。”但用尖刀、斧头和狠心一下子把脑袋从脖子上轰下来,往往是不够的。于是专门砍头的刽子手们找到了各种方法,想出了很多招数。
斩首时,刽子手通常将犯人绑在背后的木桩上。犯人双膝跪地,头自然向前突出。刽子手用刀子或斧子从囚犯的脖子后面向前向下砍。
明太祖朱元璋对普通人出家的现象深恶痛绝,采取了一种非常奇怪的方法,叫做“铲头会”,来处决和尚。这个方法是在地上挖一个坑,把犯人埋进去,只露出一个头。刽子手用一把锋利的斧头从脖子上砍下它。有一次,挖了十五个坑,坑里埋了十五个和尚。刽子手用一把明晃晃的斧子依次砍掉了暴露在地下的僧侣们的头。
刽子手冷酷无情,不仅有勇气,也有一定的技巧。人的脖子虽然细,但是因为有颈椎在里面,况且人血的热度会把刀刃弄弯,刽子手应该也知道砍头的诀窍。
清朝咸丰年间一次处决50多个海盗的时候,一个海盗砍了几次还能砍下脑袋,于是找了一把大锯砍树,两个刽子手锯断了海盗的脖子。木匠的大锯也成了脖子里的刑具。其他适用于颈部的刑具包括斩首刀、剑、戟、匕首、铙钹和斧头,所有这些刑具都是通过残忍地砍掉死刑犯的头来表现的。
3.腿部控制
起初,用于脚的刑具是一个限制行动自由的木墩。古代民风淳朴,后来因为蚩尤乱天下,给百姓带来了不好。当时跟随蚩尤的人都成了贼。他们败坏道德,欺行霸市,无恶不作。由于蚩尤是东方九黎民族的首领,时间久了,部分九黎民族的人养成了骄横跋扈、不听你号令的习惯,社会一片混乱。后来连蚩尤都不听了。为了维护九黎民族的基本社会秩序,蚩尤不得不用刑罚来约束他们,于是创造了五刑。一个在厚木头上打了两个孔的木墩,放在脚上防止囚犯逃跑,用来实施勒死的惩罚...这篇文章叫《白虎依桐五刑》,上面写着:“嗯,膝盖骨也去掉了。”把犯人的脚放进木墩的两个洞里让他们不能玩,然后把膝盖骨拿掉。这是旧五刑中第一个体罚。
周穆王以慈悲为怀,斥责苗族的五虐刑罚。为了稳定民心和统治,吕后有必要制定刑制。判案时,双方都要有,处罚也要适度。《咬》载:“止消趾”由“横木”二字组成。《说文解字》载:“十字,交胫。”两块胫骨相交,无法移动。可见学校就是一个绑脚的机械装置。与木墩不同的是,学校由脚踝处的两块木板组成。因为他的小罪,他用学校禁锢了他的双脚,割掉了他的脚趾。如果一个人犯了一个小错误,在学校会毁了他的脚趾,让他不敢再犯。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不仅可以挽救社会免受更大的危害,也有助于教育挽救初犯。
历代也称校叉,也有木脚镣。古代用来关押犯人,使其手脚等部位不能自由活动,以防止自杀、逃跑或暴动的器具,称为手脚上的镣铐,头上和脖子上的枷。因为早期这三个都是木制的,所以统称为“三木”。汉代以后,金属制作的镣铐逐渐普遍。起初,铁脚镣被称为“钛”,是两个环形的产品,机械地附着在脚上。囚犯被机械关押后,铁锁被锁在他们之间,极大地限制了行走自由,阻止了逃跑。明朝规定“链环重三斤”。
在酷刑中,最著名的施加在脚上的刑具是“钳棍”。刑讯是一种使用刑具逼供的野蛮落后的做法,但在古代已经非常流行,并被写入法律,成为一种合法合理的审讯方式。
夹棍,也叫夹棍、脚棍、木靴等。,是一种用木棍和绳子组成的刑具,用来夹住脚踝。这种刑具的使用往往会对犯人的腿部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会折断脚踝,造成残疾。两根三尺多长的夹棍贯穿离地五寸的铁棍,每根棍中间有三对帮手。拷问时,把棍子竖起来,然后把犯人的脚放在中间,把棍子上的三根绳子拉紧,再把棍子贴在脚的左侧,使其不能动弹,然后用一根长六七尺、宽四寸的大棍子从脚的右侧猛击小腿。我敲不了两三百下,不仅皮破了,骨头也早就断了。有些残忍的官员把石屑放在棍子里,却不勒紧,疼痛异常,并称之为“过膝裤”。韩经常利用这种处理方式逼迫犯人招供,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