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21修订)
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具体界限由建水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建水城市保护规划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水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名录由建水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水古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水县人民政府负责建水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并将建水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水县建水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水古城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第六条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水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参与建水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所有资金用于建水古城的保护和管理。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从景区(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费用、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保护管理经费应当专项用于建水古城的普查、规划、修缮、保护和管理。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和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建水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民族特色产业。
鼓励通过传统建筑居住体验、特色商业等形式发展现代服务业。第九条建水城区的保护和管理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水古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建水城市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建水城市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建水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的外墙、屋顶和院落的维护和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在维护和修缮过程中,应当保留历史建筑原有的门、窗、招牌、牌匾、坊、装饰构件和内部梁柱,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预留视线通道,控制景观廊道。
建水古城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有损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建水城区保护范围内与建水城区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经批准拆除、重建、减层的,应当符合建水城区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第十三条建水城区保护范围内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平面孤植、立体攀援、庭院绿化等方式参与建设建水城区特色绿化景观。第十四条建水名城建(构)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完善消防设施,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确保用火用电安全。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因建水城市保护和管理的需要,不能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建水县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建水名城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保持古井、牌坊等历史建筑的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并按照建水名城保护规划逐步修缮、恢复、组织和开放。保留原有居民,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第十六条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水名城保护范围内原有景观长廊的保护,建设以田园风光为主的庐江柳景观带,延续建水传统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