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真理是具体的、历史的?

真理是具体的。

“辩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注:《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1972,1,第507页。)。而“具体之所以具体,是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所以是多样性的统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卷,5月1972,第103,103,83页。)“多样性的统一”说明真理是作为理论体系存在的系统整体。真理的系统完整性是由它所反映的对象的系统完整性决定的。按照现代系统科学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系统,包含许多要素和部分。每一个要素和部分都与其他要素和部分在横向和纵向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有层次的立体结构。由于这种立体结构的存在,不仅事物的各个要素和部分因其特定的位置和作用而具有自身的规定性,而且事物本身也具有任何一个要素或部分单独所不具备的系统性,从而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并与周围环境建立关系。主体的认识在实践的基础上,经历了从感性认识阶段(或感性形式)到理性认识阶段(或理性形式)的辩证飞跃。在感性认识阶段,主体将客体的信息输入大脑后,通过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进行整合,再反馈给客体,从而形成对客体现象的完整认识,即感性具体性(马克思称之为“表象中的具体性”和“完全表象”);在理性认识阶段,主体对主客体相互作用形成的现象进行进一步的概括、重构和升华,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把抽象的规定综合统一起来,使客体或对象在系统本质和规律的层面上以理论概念的形式得到完整的再现,即达到了理性(思维)的具体性。如果在这个理论概念指导下的新的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概念)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和目标,那么这个理论概念就是真理。因此,可以说,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以获得真理,即从感性具体到理性具体以形成理论概念。因此,真理作为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是存在于意识形态中的理性的具体的或理论的体系。这种合理性是全面的、普遍的、有条件的。

真理是历史的。

作为以意识形态形式实现和存在的真理,它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历史的。所谓真理是历史的,其核心含义是真理是变化的、发展的、前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真理是历史的,也就是说真理是一个过程。但仔细考察,真理的历史性不同于真理的过程。相对而言,真理的过程可以分为:真理的产生和形成是一个过程,真理的发展也是一个过程。真理的历史性强调真理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特别是随着时代(主题)的变化和人类实践—认识活动的整体推进,人类的认识能力大大提高,从而导致某一领域或学科的理论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地使真理获得不同的时代内容和形式。由此,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相对的)定义:在一定时期内,围绕着时代主题,有一个关于这个时代主题的真理产生和形成的过程,本质上还是在变化和发展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例如,毛泽东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就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围绕战争和革命这一主题,逐步产生并最终形成的关于中国革命性质和规律的思想体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围绕和平与发展这一主题逐步产生并最终形成的关于中国现代化性质和规律的理论体系。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真理的产生和形成伴随着实践——认识——实践的不断循环和内容的不断丰富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抽象的理论思维创造过程,即在形成了关于物体各方面性质的抽象规定之后,物体的概念就会通过有机综合而作为一个整体再现出来。这是真理的历史基本内涵。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从它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的转变,即从第一次飞跃到第二次飞跃的关系来看,真理的发展过程是历史性的。它解决了不同的时代主题,规定了不同的根本任务,在不同时期追求不同的价值目标。当然,这个所谓真理的发展过程也可以说是真理的形成过程,但它是一个在新阶段重新形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