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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像现代的法律,只有很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古代的法律形式可以概括为:刑、法、律、令、典、形、式、圣旨、专利、分、比、例。在一个王朝中,往往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形成那个王朝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不同的效力水平。

惩罚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都有使用。它的意思和法律的意思一样,基本上是指刑法,而不是刑罚。后来的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多指体罚或刑罚。

法律

这是商鞅变法前常见的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如的《法学经典》、晋国的《锁国法》等。商鞅将法改为法后,法只是广义上的用。

法律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一种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代的田法、汉代的九章法、魏晋法、北齐法、隋法、唐法、大明法、魏晋以后的大清法等。

制造

统治者就某一特定问题发布的命令。它是法律的辅助法。隋唐时期有专门的法典,如黄恺陵和关震陵。

学术的标准工作

最早出现于唐代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元、明、清都有这样的法典。

风格

这是一部关于官员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很广。施在唐代仍有一定的地位,是唐代法定格式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到了元明清时期,它的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发挥主要作用。

风格

电网也是行政法规。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格最早出现于东魏的《临枝阁》。明清时期,案由的内容被归入法典等形式的法规中,不再独立。

学术或职业研究的分支

从汉代到南北朝的法律形式都是“破”的意思,所以依法破一个罪就叫“破一个罪”。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支为敕案所取代。

比较

比较法是从汉代到南北朝的一种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用类似的法律来定罪,这叫比较法。因为这种类比,司法腐败时有发生。汉代以后,弼已不存在,其内容被吸收到其他法律形式中。但类比自古就有。

例子

和鹤壁一样,例也是一种判罪原则,在汉唐宋明清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只是名称不同。秦称之为“当庭行事”,即由朝廷作出表率。汉代叫“故事”,是根据《春秋》已有的故事。到了明清时期,判例与法律并行日益重要,到了清代,其效力甚至超过了法律。

圣旨

它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也叫圣旨。诏令往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可以被承认和颁布,法律可以被改变或废除。

除上述法律形式外,还有命令、函件、命令、规定、程序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一个专制集权的社会,皇帝权力至高无上。因此,他可以以诏令、法令和诰的形式发布新的命令,并随意破坏现有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法出于君。

司法权威

西周时期,中国古代司法机关有明确的指挥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在此之前,在夏商时期,只有监狱作为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最高司法权仍掌握在纣王手中,他所管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人员是法官和官员。西周的案件地域管辖尚未明确区分,但审判层级已分为王、三公、司口、项、隋、县六级,古代司法机关已基本成型。

到了战国时期,各国也都有了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最高司法长官是廷尉,楚国是李婷,齐国是大理。

秦朝建立后,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长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县制,地方司法机关由县令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普通案件自己处理。秦朝的司法机关制度奠定了中国历代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制度,所以历史上有“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的中央司法机关还是廷尉,地方和秦朝一样。但汉武帝以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一个中枢组织——尚书台。尚书台设置了执法机构。西汉时是三个曹操,东汉时是两千石曹。从而侵占了庭威的司法权。

此外,在汉代,重大案件由中央官员共同审理。这种被称为“杂处”的会审制度,反映了皇权进一步加强了对司法权的控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了基本继承汉朝的司法制度外,也有所发展。北齐时,廷尉改名为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司法机关规模扩大。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权还给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隋唐时期,古代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时期有三个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的职责是审判,刑部是执法,御史台是监督。但刑部有很大的权限,可以干预审判,对大理寺的万余弟子、逃犯等案件进行审查。

除了监督,御史台还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皇帝交办的大案,由上述三个司法机关审理,也就是唐代的“三司审判”。同时,死刑的回放制度也明确,死刑执行前必须向皇帝报告,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宋代的司法机关也继承了唐代的制度,但也有一些变化。比如宋太宗时期设立了审判法庭,侵占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废除时,职权分为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司法机关、州和县也与司法和行政融为一体。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置了一些狱官,监督各郡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将被判处两年监禁。从那以后,一直到明清,800多年间,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理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制度的基础上,也进行了变革。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了大量的官宅,取代大理寺。蒙古人享有许多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三司也是主要的司法机关。然而,它的职能和权力已经改变。大理寺的司法权属于刑部,而刑部的审查权则交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锦衣卫、东昌、西昌等明朝的特务机构也有司法权,甚至凌驾于普通的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和执行。与此同时,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也得到了完善。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仍在皇帝手中。集权一直集中在司法方面。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反映了皇权逐渐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始终属于行政部门,最终属于皇帝,这表明司法只是君主专制的工具,司法独立难以出现。

为了他人的法则

战国时期,商鞅到了秦国后,受到秦孝公的重用,主持变法。同时,他将《法学经典》改造为《秦律》,史称“变律为法”。原称“刑”“法”,今商鞅为其目的将其改为“法”。

节奏原意是指定竹笛的声音,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和节拍,主要意思是稳定。商鞅用“法”字代替“法”字,主要是为了明确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必须普遍遵守和执行的稳定条文。

这次改革统一了秦国的法律,也促进了商鞅变法的成功。

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的法典普遍以“法”为名,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

诉讼制度

按照古代的诉讼制度,诉讼必须逐级申诉(即“告”),一般不允许超越申诉级别。违者罚四十,收官也罚四十。但如果重大冤情被压制,无法申诉,可以直接向皇帝申诉,但往往要冒与皇帝礼仪责任相抵触的风险(参谋60)。

为了防止乖戾之人诬告他人,诉状中要写明事实,不准说自己没有把握的话,否则罚款五十。同时诬告别人要承担什么罪名。如果你写匿名信说再见,你将被流放两千里。

古代社会的诉权受到极大的限制。除了谋反、造反、造反之外,历代都规定,儿孙不得告父母、祖父母,奴婢不得告主人及其亲属。如果你违反了,你会被绞死。但是,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种重罪,那么任何人都必须向政府报告。可见,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以维护皇权为第一目的的。

对于民事诉讼,一般需要在基层按伦理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政府投诉。如果不调解就去找政府,会受到处罚,被认为不守规矩。

监狱系统

在法制成熟完备的隋唐时期,监狱制度也是完备的。中心区有大理寺监狱,是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北京等县也有地方监狱。监狱管理措施也很完善严格:犯人要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带上不同的刑具,如枷、钳、(丑音)、锁等;那些应该携带刑具而没有携带刑具的人应该单独受到惩罚;纸、笔、刀片、棍子等物严禁带入监内,防止消息传递和逃跑;如果给囚犯绳子、刀、锯等。擅自使其自杀或逃跑的,对管理人员处以100的杖罚;狱警和主管官员将因虐待囚犯致死而受到惩罚。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的监狱基本继承了唐朝的监狱制度,只是在一些小的方面有所改变。比如明代的监狱也叫“牢”,清朝开始把“狱”和“狱”合二为一,成为“狱”。明代除普通监狱外,还有东昌监狱、西昌监狱和韦锦益监狱,这是明代中央集权加强、司法混乱的严酷表现。清末监狱又叫“牢房”,主要用来关押那些取保候审的轻罪犯人。宋元明清时期,监狱也分为内监、外监和女监。内部监狱关押死刑囚犯,外部监狱关押轻罪囚犯,而女子监狱只关押女囚犯。

在中国古代,监狱有两个作用,一是核实犯罪事实,二是关押。当时没有现在的教育改造功能,因为古代对待犯人是一种惩罚和报应的态度。但是,封建社会往往标榜仁政。唐朝及以后的明清时期,规定给犯人必要的衣服和食物,有病要及时治疗,老人不能带刑具。但古代的法律条文很难严格执行。政治腐败首先表现为司法腐败,监狱的黑暗和腐败也非常严重。狱警敲诈勒索的现象比比皆是。汉初英雄周波曾被囚禁,出狱后感叹道,现在才知道原来狱卒是如此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