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三坊七巷、朱子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三坊七巷、朱子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为:东至八一七路,西至安泰河,南至安泰河,北至杨桥路。

朱子坊历史文化街区东起金门路、法海路,南至学院规划路,西至八一七北路,北至安泰河。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下列文物属于历史文化遗产:

(一)街区内的传统空间格局和里弄结构;

(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建筑、宗教建筑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构件,如木质构件,如门、窗、扇、木雕、灯杆、灯柱、匾额、对联、雀类、挂钟等;石材构件:石碑、井圈、井盖、天井石、檐口石、柱基等。泥(灰)塑、绘画等。;

(三)古代江河湖泊、古代园林、摩崖石刻和古树名木;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局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列为保护对象的名人故居和典型古建筑,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八条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内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131古建筑群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和本办法予以保护和管理。涉及这些古建筑的建设工程的选址、选址,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批准,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市文物局等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文物安全。

朱子坊历史文化街区内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名录应当另行公布,并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保护。第九条公民和非文物单位使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使用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市或者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古建筑的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古建筑装饰构件,也属于文物,受本办法保护和管理。未经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倒卖。第十一条禁止一切对古建筑的破坏性利用。未经批准,禁止修改或扩建古建筑。

禁止在古建筑范围内违法搭建盖子。本办法颁布前,与古建筑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拆除。第十二条床、橱、桌、椅等古代家具是可移动的文物,是古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鼓励居民向文物部门捐赠或优先出售巷弄名人的古家具、字画、书籍等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搬迁前,负责搬迁的部门应当在市或者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古建筑的登记、记录、测绘、摄影、录像等前期工作,对所有文物进行登记,完成备案工作,并及时将档案材料移交给指定部门。

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搬迁时,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档案,对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及其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并派人24小时值班,直至修复工程开始,防止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被盗。所需费用包含在搬迁项目预算中。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的警力投入,加强打击和防范。在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搬迁过程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搬迁区域的巡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对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查封、没收并经鉴定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应当及时依法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为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历史文化街区相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古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