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的发展观及其历史意义
法律是战国时期十大著名学者之一,是由法家思想演变而来的。经孙膑、韩非子推广后,战国时为诸侯国所用。法家主义与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有关,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在奴隶社会,“礼”是奴隶主和贵族统治的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汜、郑国的子产等。他们颁布法律和刑书,改革田赋制度,推动封建化进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先驱。管仲和子产都强调法制和道德教育。从哲学上讲,他们表达了一些唯物主义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了“天不变,地不易使”的观点,而子产则提出了“天远,人近,不可及”的命题,承认自然有其客观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发财思想的历史意义在于为后来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种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汉继承了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和法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和法律主体。
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法学的发展过分强调法治,导致酷吏横行,严刑峻法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