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法律制度对后世的立法有什么影响?

西周的法律制度:

(1)以德慎刑:西周巧妙地将天与德、德与刑联系起来,在“天与德相匹配”的原则指导下,形成了“以德慎刑”、“刑不赦”、“轻刑于世”的法律思想。

(2)虏刑:《虏刑》又名《傅刑》,记载了命周公虏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的一部代表性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左鄂、恭帝、迪达五种刑罚,加上赎刑、鞭刑、拍打刑、漂流刑,合称为“九刑”。

(4)礼与刑的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 * *同构成为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处于被动的地位,两者相辅相成。2.“不可礼庶人,不可刑大夫”的法律原则始于西周。没有庶人的仪式意味着庶人不能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可以得到一些宽恕,在适用刑罚时享有一些特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士大夫可以免于刑罚。

⑸刑事立法:

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原则:三免--老幼愚。2.区分故意与过失、累犯与偶犯:三错——疏忽、无知、遗忘;疏忽——生活;故意——不生;累犯——只有结局;意外犯罪-非最终。3.嫌疑较轻,嫌疑较重的原则。4.宽大适度原则。

B.主罪:1。政治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小偷(打破礼仪);智(隐贼)。2.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身和财产罪:鸡奸罪(聚众抢劫罪);偷窃(盗窃财物);强奸(盗窃国宝)。3.玩忽职守罪:唯官(畏权)、唯叛(枉法)、唯内(身为枉法亲属)、唯品(受贿枉法)、唯来(被要求枉法——斡旋受贿)。

(6)民事立法:

A.契约:西周时期有专门的官员管理契约,称为“司约”,有作为具体市场管理者的“质押”;质押代理,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合同形式;借款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原则——一夫一妻制;没有结婚同姓的;父母令:“六礼”——收礼、问名、纳吉、收礼、邀约会、迎亲戚:“七出”——不孝敬父母、无儿无女、好色、嫉妒、虐待、多嘴、偷盗:“三不去”——嫁而不回;以及三年多的丧期;穷之前,富之后。

C.宗法继承:长子继承制。(商代初期:父死子继,兄弟姐妹。商朝晚期:长子继承制牢固确立。)

(7)司法系统:

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政府常任最高司法长官大司寇实际上负责协助纣王主持全国司法工作。

B.监狱与诉讼: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破狱”。

c五听:一是用文字听,二是用颜色听,三是用气体听,四是用耳朵听,五是用眼睛听,即通过观察文字和颜色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