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改革什么时候开始?

201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务院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业必须管安全、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扩展数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2、根据本地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适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和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4、加大消防投入,保证消防发展所需资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小组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